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井下作业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井下作业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娄政办发〔2010〕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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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井下作业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市煤矿企业井下作业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发展,全市各保险公司每年共为240多家煤矿的1.5万多名煤矿职工承担了1.5亿余元的风险保障,为煤矿安全生产保驾护航,为矿难职工家属提供经济补偿,为减轻政府压力、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煤矿企业的抗风险能力,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井下作业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真正把实施煤矿企业井下作业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抓好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狠抓落实,从而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全市各煤矿企业都必须为其井下作业职工(含从事井下管理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企业负担,不能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煤矿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具体落实该项投保工作。
三、根据我市目前煤矿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全市各煤矿企业为其井下作业职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少于每人10万元人民币。
四、各煤矿企业自行选择服务周到、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投保,应签订书面保险合同(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核定的合同条款),并将市、县市区煤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井下作业人数表作为合同附件,按照中国保监会核定的标准交足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煤矿井下作业时,遭受意外事故死亡或者伤残的,保险人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五、各煤矿企业必须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止或减少作业过程中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如果煤矿井下发生了意外事故,煤矿企业必须及时积极组织抢救,千方百计减少人员伤亡,将事故损失降至最低限度。出险后必须立即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和保险公司,并及时做好抢救和查勘理赔工作。
六、市煤矿井下作业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公室要继续推动全市煤矿企业井下作业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相关保险公司要强化优质服务,经常配合煤炭主管部门做好保险宣传和事故防范工作,出险后要按规定及时理赔到位。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3年6月18日发布的《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我市煤矿企业井下作业职工强制实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娄政办发〔2003〕24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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