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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城区“八小经营场所”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 文号:潭政通〔2012〕7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城区“八小经营场所”的通告
为美化市容环境,建设幸福湘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2011年)、《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03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城区(含高新区、九华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的小餐饮店、小副食品店、小食品加工店、小洗浴店、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旅店、小网吧(以下统称“八小经营场所”)进行专项整治。市城区“八小经营场所”要加大投入,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规范管理,文明守法经营,全力配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八小经营场所”无照(证)经营。
二、严禁超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三、各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四、“八小经营场所”经营者应当按规定配备消毒、“三防”(防鼠、防蚊蝇、防尘)等主要卫生设施设备,确保经营场所卫生符合规定要求。
五、“八小经营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购销台账,健全采购索证索票登记制度。
六、严禁未取得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和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七、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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