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2007年12月6日印发的《湘潭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潭政办函〔2007〕148号)同时废止。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

湘潭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专家组

2.4县市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警系统

3.2预警分级

3.3预警确认和通报

3.4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与启动

4.2应急响应行动

4.3现场处置

4.4通信保障及抢修顺序

4.5信息报送和发布

4.6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5.2基础设施和物资保障

5.3交通运输保障

5.4电力保障

5.5支援保障

5.6资金保障

6.善后工作

6.1总结评估

6.2恢复重建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奖励与责任

7.3监督检查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机制,满足应急状态下通信保障工作需要,确保通信安全畅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和《湘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通信保障应急(通信中断、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工作。

1.4工作原则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通信管理局的领导下,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密切协同,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湘潭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湘潭军分区参谋长、市经信委主任任副指挥长,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广播电视台、市安监局、市政府新闻办、韶山海关、湘潭火车站、国网湘潭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湘潭分公司、中国移动湘潭分公司、中国联通湘潭分公司的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应急指挥部

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通信管理局、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建立健全通信保障应急协调工作机制;监测、分析、汇总通信保障应急信息,及时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值班电话:58570244)2.2.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经信委负责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指导市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协调做好通信保障应急中的交通、电力、能源等保障工作。

湘潭军分区司令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潭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分)队参与应急通信保障,运用无线通信等方式,做好军队通信与地方通信的协调支援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通信保障应急中有关协调配合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通信保障应急中的治安管理、消防、维护交通秩序等工作,及时查处、打击破坏通信设施等犯罪活动。

市民政局负责储备、管理和调配救灾物资,支援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开展。

市财政局负责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和实施重要通信保障任务时必要的经费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通信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道路、水路紧急运输和通行。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配合通信保障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参与通信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组织、协调事故调查。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通信保障应急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韶山海关负责为紧急进口应急通信物资提供通关保障。

湘潭火车站负责配合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处置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

国网湘潭供电公司负责为通信应急提供电力保障。

中国电信湘潭分公司、中国移动湘潭分公司、中国联通湘潭分公司负责落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健全本部门应急预案体系;及时向市经信委报告通信保障应急工作进展情况,落实市应急指挥部有关通信保障应急工作部署。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给予技术支援。

2.3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设立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参与、指导突发通信事故应急处置,对突发通信事故影响进行评估,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2.4县市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昭山示范区(以下简称园区和示范区)设立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域内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警系统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通信网络应急指挥系统的监测预警功能,汇总、通报、共享有关信息,市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和完善网络监测预警机制,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测,发生突发事件、接到其他部门(单位)发布的预警或出现通信中断征兆时,有关单位和人员按规定迅速将监测信息逐级报送至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测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监测信息基本情况描述、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措施等。

3.2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对通信保障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将预警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依次标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一般(Ⅳ级)预警: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1个乡镇(街道办事处)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较重(Ⅲ级)预警: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2个以上乡镇(街道办事处)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严重(Ⅱ级)预警: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1个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内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2个以上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内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发生特殊情况,结合实际调整相应预警级别。

3.3预警确认和通报

Ⅳ级由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确认通报,并报市应急指挥部;Ⅲ级、Ⅱ级由市应急指挥部确认、通报,并报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Ⅰ级预警由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确认、通报。

3.4预警行动

3.4.1Ⅳ级预警

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负责采取相应级别预警行动。

3.4.2Ⅲ级、Ⅱ级预警

市应急指挥部报市人民政府;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及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迅速确定通信保障应急措施和工作方案,落实应急通信保障有关工作;做好应急通信保障有关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和成员单位做好资源调度、组织动员等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进展情况,建议市应急指挥部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必要时,请求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3.4.3Ⅰ级预警

市应急指挥部报省人民政府和省通信管理局;由市应急指挥部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及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迅速确定通信保障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和工作方案。必要时,请求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给予技术支持。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与启动

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及通信保障任务重要性等因素,将通信保障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4.1.1出现下列情形启动Ⅳ级响应: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公众通信网络中断,造成某一乡镇(街道办事处)通信大面积中断;发生其他一般突发事件,需要提供通信保障的;县市区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1.2出现下列情形启动Ⅲ级响应: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公众通信网络中断,造成2个以上乡镇(街道办事处)通信大面积中断;发生其他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需要本市范围提供通信保障,超出县级处置能力的;市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3出现下列情形启动Ⅱ级响应:本市公众通信网络中断,本市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造成1个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通信大面积中断;发生其他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需要本市范围提供通信保障,超出县级处置能力的;市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请求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4.1.4出现下列情形启动Ⅰ级响应:公众通信网省际骨干网络中断,省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造成2个以上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通信大面积中断;发生其他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需要提供通信保障,超出市处置能力的;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请求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Ⅳ级响应

Ⅳ级通信保障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参照Ⅲ级响应实施。

4.2.2Ⅲ级响应

(1)启动程序。出现Ⅲ级响应状态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确认并启动Ⅲ级响应,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保障通信联络畅通。

(2)响应行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召开会商会议,组织制定通信保障应急工作方案;成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派人员赴现场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军队应急通信保障力量根据预案规定相应地启动通信保障应急响应,协同处置。

4.2.3Ⅱ级响应

(1)启动程序。出现Ⅱ级响应状态时,市应急指挥部确认并启动Ⅱ级响应,报市人民政府和省通信管理局;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保障通信联络畅通,做好资源调度、组织动员等工作。

(2)响应行动。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召开会商会议,组织制定通信保障应急工作方案;成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派人员赴现场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组织跨部门、跨地区、跨企业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及应急装备的调用;根据事发地公众通信网资源状况及各成员单位专用通信保障应急资源部署情况,征用公众通信网或成员单位专用通信网应急资源;确认是否启用军地联合保障机制等。各成员单位、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军队应急通信保障力量根据预案规定相应地启动通信保障应急响应,协同处置。

4.2.4Ⅰ级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同时,报告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接受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

4.3现场处置

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加强与市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通信保障要求,研究确定现场通信保障工作方案;加强与交通、能源等部门(单位)的协调联动,确保事发现场重要通信畅通;指导、组织、协调跨企业的现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统筹调度现场应急通信队伍和资源;收集汇总现场通信保障工作有关情况并及时报告。根据事态发展,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军地联合保障需求。

发生突发事件并造成公众通信网络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时,各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要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4.4通信保障及抢修顺序

通信保障及抢修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具体顺序如下:(1)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专线;(2)突发事件处理指挥联络通信电路;(3)党政专网电路;(4)保密、机要、安全、公安、武警、军队、国防军工等重要部门租用电路;(5)地震、森林防火、防汛、民政、气象、医疗卫生等部门租用的与防震、防火、防汛、救灾、气象信息发布、医疗急救等有关的电路;(6)金融、证券、电力、交通运输、海关、铁路、税务等与国民经济密切相关部门租用的电路;(7)其他需要保障的重要通信电路。

4.5信息报送和发布

4.5.1信息报送

出现Ⅳ级应急状态时,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公司应在40分钟内报市经信委和通信企业省级公司,市经信委接报后应立即核实,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通信管理局。

出现Ⅲ级应急状态时,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公司应在30分钟内报市经信委和通信企业省级公司,市经信委接报后应立即核实,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通信管理局。

出现Ⅱ级应急状态时,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公司应在20分钟内报市经信委和通信企业省级公司,市经信委接报后应立即核实,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通信管理局。

出现Ⅰ级应急状态时,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公司应在10分钟内报市经信委和通信企业省级公司,市经信委接报后应立即核实,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通信管理局。

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级别、初步估计的危害及程度、影响的用户及范围、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4.5.2信息发布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会同新闻部门按《湘潭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通信保障应急信息。

4.6应急结束

通信保障应急状态解除后,各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应急通信保障队伍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网络管理、运行维护、工程及应急机动通信保障机构组成。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不断完善专业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和公众通信网运行维护应急梯队,加强应急通信装备配备,满足通信保障应急工作需要。必要时,请社会力量参与通信保障任务。

5.2基础设施和物资保障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地域特点和通信保障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包括基本防护装备),加强小型、便携等适应性强的应急通信装备配备,形成手段多样、独立组网的装备配置系列,制定公众通信网设施征用方案,以备应急时紧急征用。

5.3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受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协调在相应通行收费处设置专用通道,确保应急通信车辆优先通过,紧急情况下,为应急通信物资的调配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

5.4电力保障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按规定配备应急发电设备。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市人民政府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电力和能源部门优先保证通信设施和现场应急通信装备的供电、供油需求,确保应急条件下通信枢纽及重要居所等关键通信节点的电力、能源供应。

5.5支援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交通、电力、能源、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保证通信保障应急物资、器材、人员运送及时到位,确保现场应急通信系统的电力、油料供应等,在通信保障应急现场处置人员自备物资不足时,负责提供必要的防化洗消、防辐射等防护装备支持,以及其他必要的后勤保障和社会力量支援等。

资金保障

因通信事故造成的通信保障处置费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实施重要通信保障任务产生的通信保障费用,均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承担,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必要的经费。

6.善后工作

6.1总结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做好突发事件中公众电信网络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汇总等,不断改进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6.2恢复重建

市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和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通信设施。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对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恢复与重建过程中的机房征地、线路迁改、电力引入等工作予以支持。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经信委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通信保障应急能力。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监督检查

市经信委、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经信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曲江新区管理机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