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行燃气责任保险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潭政办发〔2013〕58号
颁布日期:2013-08-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行燃气责任保险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积极作用,有效预防燃气安全事故,建立健全事故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积极推行燃气责任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燃气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

燃气属于易燃、易爆、易中毒危险化学品,其使用不当极易引发燃气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推行燃气责任保险,充分运用商业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有效预防和化解燃气安全事故风险,建立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民参与、社会保障的燃气安全事故风险防控体系,是燃气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的现实需要,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生产生活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行燃气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从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生产生活长效机制出发,积极探索将商业责任保险机制引入安全生产生活的方式和途径,不断创新安全生产事故防控管理模式,有效改善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促进我市燃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推行燃气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运作模式和工作目标

1.基本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保险机构和燃气企业,依法依程序设计适应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需求的燃气责任保险产品,建立健全燃气责任保险体系,大力推行燃气责任保险,着力强化燃气责任保险的服务和保障功能。

2.运作模式。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依法依程序确定燃气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市直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协调配合,合力推进燃气责任保险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推行燃气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监督燃气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3.工作目标。为积极化解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督促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燃气经营企业和使用燃气进行经营、生活的用户(含居民用户和商业用户)要积极主动购买燃气责任保险。适时推进燃气工业用户购买燃气责任保险。建立适应我市燃气行业安全发展需要的燃气责任保险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全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生活领域保险服务全覆盖。

三、落实推行燃气责任保险的各项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湘潭市推行燃气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直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燃气企业代表为成员,负责全市推行燃气责任保险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和燃气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推行燃气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和燃气企业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燃气责任保险推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2.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城管执法、安监、物价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对推行燃气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督促燃气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购买燃气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机制,并加强对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考核。

3.加强责任落实。燃气责任保险承保公司要优化承保签单和快速理赔服务,建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各燃气企业要主动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积极参加企业燃气责任保险,协助配合燃气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做好居民用户购买燃气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促进全市燃气责任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4.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推行燃气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同时,要切实引导燃气企业和广大燃气用户增强安全保障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保险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积极优化推行燃气责任保险的外部环境,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效果显著增强,社会和谐稳定。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曲江新区管理机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