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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维持市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潭政办发〔2009〕38号 |
|---|---|
| 颁布日期:2009-07-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维持市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平稳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湘政发〔2008〕31号)重新公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1996〕3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潭政办发〔1997〕18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我市市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继续按照2004年3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确定的标准征缴养老保险费,即单位缴费比例为24%,个人缴费比例为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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