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社区矫正人员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社区矫正人员

各县市人民政府、吉凤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州帮教期内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提高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质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相关政策精神和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城镇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回原籍所在地报到落户且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落实相关政策;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应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并按有关政策落实其他社会救助;属于无房居住的,按有关政策落实城镇廉租房。

二、属农业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回原籍所在地落户的,其原有承包田土(山林或水面)在承包期内因服刑被村委会收回的,应落实原有责任田土(山林或水面);原没有承包田土(山林或水面)的,有条件的,应当帮助解决责任田土(山林或水面);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应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并按有关政策落实其他社会救助;属于无房居住的,按有关政策落实建房补助。

三、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自谋职业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对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五、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实体和司法行政部门创办的安置帮教基地、实体,经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州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可依法享受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

(一)从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符合减征或免征条件的企业所得税中属地方分享部分的,优先办理所得税减免手续。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行特殊电价扶持。

(四)符合申报“两民企业”(少数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条件的,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呈报审批。

六、安置帮教工作开展到位,但达不到一定安置规模的企业或实体(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经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相关部门批准,按照每名安置帮教对象每年4000元的标准,可享受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七、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的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将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逐年增加,以保障其工作正常开展。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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