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燃气事故责任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燃气事故责任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益政办发〔2013〕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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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燃气事故责任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燃气事故责任保险暂行规定》已经2012年10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9日
益阳市燃气事故责任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燃气安全事故,化解燃气事故风险,保护燃气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燃气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或燃气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伤残得到适当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燃气事故责任保险条款》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湖南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的燃气企业(指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管道燃气公司、液化石油气经营站,下同)和燃气用户(含瓶装燃气经营性、非经营性用户,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工商业用户,除车用的非居民用户,下同)实施燃气事故责任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事故责任保险是指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对因燃气事故造成燃气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进行保险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燃气事故是指燃气企业在生产或经营场所以及燃气用户在工作场所或居住场所内因燃气引起的火灾、爆炸、爆燃、泄漏中毒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四条燃气事故责任保险遵循政府引导、燃气企业与燃气用户参与、有效防范、共同保障、以人为本、和谐共建以及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燃气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动燃气事故救助机制的建立;燃气企业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充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燃气事故,造成其雇员或第三者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燃气生产经营企业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生产或经营场所范围内因燃气管道、设备等设计、安装、调试、维护不当或过失引起的火灾、爆炸、爆燃、泄漏中毒。
(二)燃气用户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工作场所、居住场所内,在使用燃气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引起的火灾、爆炸、爆燃、泄漏中毒。
第七条保险费和赔偿限额由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燃气事故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时确定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燃气事故责任保险工作,同时跟踪督促和协调保险理赔事宜。
第九条燃气企业按规定足额投保本企业燃气事故责任保险,同时负责代收燃气用户投保的燃气事故责任保险保险费,及时提供其承保数据及相关信息。
第十条燃气事故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燃气事故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做好燃气责任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定期与市燃气管理部门沟通,并提供相关信息,主动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建设、安监、物价部门负责燃气事故责任保险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承保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实行一户一单承保,由燃气事故责任保险承保公司会同市燃气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燃气办)组织签单收费,实行见费出单。
第十三条燃气用户的燃气事故责任保险,按其使用燃气类别分别由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和市燃气办代理。
(一)管道燃气(含天然气、煤气)单位用户实行一户一单承保,由燃气事故责任保险承保公司会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组织签单收费,实行见费出单。
(二)管道燃气(含天然气、煤气)居民用户燃气事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由居民用户承担,燃气经营单位代为收取,根据预约统保协议按月结算并支付给保险公司。居民用户交纳了保险费,其保险合同成立。
(三)瓶装天然气用户燃气事故责任保险与市燃气办发放液化石油气经营站封口膜工作同时进行。
第五章保险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投保企业和用户发生燃气事故后,在组织施救的同时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查勘、定损,确定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和保险人的赔付应当严格执行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申请赔偿应按《保险条款》的约定提供相关材料。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齐全的索赔材料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合同双方确认,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支付赔款。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燃气企业不按时办理燃气事故责任保险,不按时为燃气用户代办燃气事故责任保险或截留、挪用保费的,市燃气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燃气事故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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