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永政发〔2009〕19号
颁布日期:2009-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永政发〔2009〕1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市直属单位:

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8]5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鼓励广大城镇居民积极参保,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一级医院支付75%,二级医院支付70%,三级医院支付65%,转外医院50%”调整为“一级医院支付85%,二级医院支付80%,三级医院支付75%,转外医院55%”。

二、提高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30%调整至50%;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由“成年居民每人每年50元、未入学儿童每人每年10元、中小学生每人每年5元”调整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00元、未入学儿童每人每年50元;大中小学生每人每年10元,学生门诊统筹费用由学校统筹管理,用于保障学生门诊医疗”。

三、提高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未成年人为60000元,其他居民30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0000元”。

四、本通知的有关政策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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