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业保险条例》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业保险条例》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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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业保险条例》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条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农业保险步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农业保险承保公司要从维护农民利益、稳定农业生产和促进农民增收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二、深化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为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和农业保险服务站安排办公室,从乡镇财政所所长、农技推广站站长、动物防疫站站长和村主干中推荐为农服务意识强、工作作风实的干部,由农业保险承保公司聘请为乡镇农业保险专(兼)干和村协保员,配合承保公司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宣传、承保、理赔服务。农业保险承保公司负责为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和农业保险服务站统一制作标牌、制度,配备电脑、办公电话、查勘定损工具等办公用品,按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10〕30号)规定支付工作经费。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可设立农业保险营销服务部,由农业保险承保公司派出或聘请专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其他涉农保险业务。
三、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召开会议、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墙报、标语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政策。各农业保险承保公司要就所开办险种印制《投保告知函》,督促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将《投保告知函》分发到每一个农户手中,确保广大农民了解农业保险各险种承保政策、保障范围、收费标准和理赔政策,充分保障广大农民对农业保险的知情权和正当权益。
四、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程序。一是各农业保险承保公司在承保时要按照相关要求,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签单到村(场),森林保险签单到区县或乡镇;种植业、养殖业保险投保分户清单必须以财政粮食直补与畜牧防疫花名册载明的户名、身份证号、一卡通账号为依据,按实际种植面积、养殖头数投保;森林保险投保分户清单必须以林场或林农林权证载明的信息为依据,按实际林地面积投保。二是农业保险协保员在办理承保业务时,要携带《投保告知函》和投保分户清单到户收费并让农户签字确认,然后将承保情况在村部公示栏公示7天以上,公示照片要存入承保档案。理赔时,必须查勘定损到户,定损清单须农户签字确认并将赔付情况张榜公布7天以上,公示照片要存入理赔档案,赔款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账户支付到农户。各农业保险承保公司和协保员要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切实做到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
五、建立农业保险考核工作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对乡镇农业保险工作的考核机制,其考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农业保险的入户宣传率100%,农户自愿参保率100%,赔款100%到受灾农户;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情况均实现公示且有公示照片存档。通过考核,推动农业保险工作深入开展。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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