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张政办发〔2012〕7号
颁布日期:2012-04-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张家界市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张家界市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

为规范和引导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保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持续、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9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以节电、节水、节油、节气和节约办公用品为重点,以办公建筑能耗和车辆交通能耗为突破口,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创新机制,科学管理,注重宣传,依托科技,促进交流,努力提高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水平,逐步改善公共机构节能现状并形成自觉节能机制,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工作中的示范作用,推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工作效率与工作需要并重;坚持节能造价与节能效益评审相结合;坚持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坚持约束与激励相结合;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全体干部职工参与。

二、“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的主要目标

(一)节能指标

到2015年,全市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控制在380千克标准煤以内,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控制在17千克标准煤以内,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

(二)工作目标

1.制定全市统一的公共机构水电、公务用车管理等办法,建立市本级公务用车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形成公共机构节能长效机制。

2.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统计、报告、量化管理体系,逐步推进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

3.有计划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试点工作,初步制订并实施公务用车能源消耗定额标准,推行能耗公示制度,建立能源消耗预算约束机制。

4.积极推进节能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扎实抓好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点工作,树立一批节约型公共机构典型。到2015年,全市创建50个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挑选1个市直单位争创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区县分别选择1至2个公共机构创建市级节能示范单位;各区县创建2个以上节能改造示范单位。

三、“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的重点项目

(一)公共机构能耗统计

建立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网上报送机制,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有条件的单位逐步建立能源消耗监测平台,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构建公共机构能耗数据库和用能管理网络平台,为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和量化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提升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管的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将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纳入国民经济能源统计体系,开展全市性能耗普查工作。研究制订科学合理的公共机构重点领域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并逐步实施,推行能耗公示制度,逐步建立能源消耗预算约束机制。

(二)公共机构节能改造

1.计量仪表节能改造。按照《湖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细则》的强制性标准,市、区县公共机构于2013年前完成更换各类老旧、失灵计量仪表(包括水表、电表等),为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和监测创造条件。

2.办公照明设备节能改造。至2012年底,全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使用的高能耗白炽灯及其它类型的低效照明产品,更换成自镇流和双端直管荧光灯、LED灯等高效节能照明产品,走廊、楼梯、卫生间等公共场所(除消防通道外)的普通照明控制开关逐步更换成延时开关或感应开关,完成绿色照明改造。

3.中央空调系统节能改造。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采用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和空气源热泵、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鼓励采用非电空调等高效节能技术,对中央空调系统实施节能改造,提高空调运行效率。加强对中央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每年夏季或冬季空调使用前,按规定及时进行清洗和维护。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中央空调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全市中央空调系统整体能耗同比降低18%以上。

4.综合电效节能改造。通过对公共机构办公区用电设备和电力分配系统进行诊断分析,采用三相平衡、加装专业节电设备、系统智能控制等技术措施,实现用电系统整体优化,节省电能。“十二五”期间,全市公共机构用电系统整体年耗能降低3.2%以上。

5.用水器具节能改造。对各级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龙头、冲洗阀、水箱等用水器具分批进行更换,安装分水表,开展用水计量监测和考核,采用节水型技术、设备,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开展中水回收系统、雨水收集系统等试点工作,推广节水灌溉方式,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年节水率达到3.5%以上。

6.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市、区县各选择1至2个示范点,结合既有建筑的扩建、改建或改造装修,按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运用新型节能材料与技术,对外墙、屋面及外门窗进行改造,提高结构保温性能。

(三)新建项目规模控制及节能管理

各级公共机构应严格按照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控制新建项目,特别是新增用地项目的建设规模及标准;建设单位在委托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设计时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设备)和新型材料,建设节能、节水、节材和利用新能源的绿色建筑;市、区县政府职能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对公共机构新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强制性节能标准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并在建筑施工中搞好全过程监控工作。

(四)公共机构绿色节能采购

进一步贯彻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禁止采购能源效率低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市、区县政府采购部门要加强耗能产品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强制采购有国家节能认证标志2级以上的优质节能产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要加强节能产品采购监督。建立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统计体系,构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管理网络平台,提高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效能,发挥政府节能采购的导向作用,促进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

(五)公共机构公车节能

加强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完善公务用车配备配置标准与管理制度;区县政府要参照市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办法,认真抓好各部门、各系统、各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的核定工作,严禁超编、超标购买车辆。区县公务用车审批机构要将公务用车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鼓励采购小排量、低油耗和低排放节能车辆。推行统一定点保险、加油和维修。机关事务管理局要督促公共机构按规定及时淘汰环保不达标、油耗高的公务用车。“十二五”期间,市本级公务用车加装GPS系统,建立公务用车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各公共机构要加强公务用车的监督管理,严禁公车私用,通过科学合理的调度,最大限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各公共机构要有计划推进公务用车改革试点,强力推广私车公用与“准货币化”机制,逐步推行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

(六)办公及会议节能

严格办公设施、设备管理,淘汰高耗能办公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建立办公用品采购、配备和领用制度,加强办公用品消耗统计。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办公手段,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推广再生纸利用,提高办公耗材再利用。推行会议节能,提高行政效能。加强会议审批和申报管理,压缩会议数量,缩短会议时间,控制会议规模和参会人员数量,减少会务工作人员,提倡合并召开会议,避免重形式、比规模、讲排场和铺张浪费现象。创新会议形式,推行网络视频会议。

(七)公共机构日常节能管理

各公共机构要加强日常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健全并严格实施本单位空调、照明、节水、节电、办公设备和用品等节能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利用能源。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管理体系,强化指导监督

公共机构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动。要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理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建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配合、相互协调的组织管理体系。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其主管部门,由办公室承担系统公共机构节能日常工作,安排一名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并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导、监督、管理下,组织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公共机构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各区县政府参照市里模式实施。

(二)健全制度标准体系,构建长效机制

建立管理规范、保障有力、持续发展、充满活力的制度标准体系,推进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十二五”期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组织完成能耗定额管理、节能产品采购、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能源审计、公务用车等方面管理办法制定与实施。公共机构从内部能耗考核和奖惩制度、能耗计量制度、能耗统计报告等方面完善本单位节能管理制度。

1.建立能源审计机制,提高能源利用率。公共机构应当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能源审计,对单位用能设施设备运行效率及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2.建立节能监督考核机制,落实各项节能工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和考核,对能源消耗较高的单位进行能源审计并实施重点监控。监督考核的内容包括: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能耗统计的时效性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执行能源消耗定额的情况;执行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情况;建立和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制定和执行节能管理制度的情况;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情况;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规定和标准,开展能源审计和落实审计结果的情况等。

(三)建立宣传培训体系,提升管理水平

建立渠道畅通、覆盖全面、多层次、多元化的宣传培训体系。各新闻媒体和有关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搞好节能宣传,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曝光严重浪费资源的单位和现象,宣传节能典型。机关事务管理局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技术和典型交流,开展岗位节能培训,使节能管理人员、节能运行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和掌握与本岗位有关的节能政策、制度、方法和技能;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公共机构全体工作人员乃至社会公众的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节约和减少能源浪费变成每个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四)建立技术推广体系,发挥示范作用

建立新技术、新产品、新能源应用的技术推广体系,充分发挥公共机构的示范带动作用。鼓励依托科研单位和企业、个人开发先进节能技术和高效节能设备,同时组织开展原材料、水等载能体的节约和替代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先进、成熟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及时推广先进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先进的管理经验,引导公共机构挖潜改造,提高能效。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市场化运作,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克服节能新技术推广的市场障碍,促进节能产业化,为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五)拓宽投资融资平台,加大资金投入

建立政府资金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投资融资体系,加大公共机构节能资金投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要求,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节能专项经费,支持本级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结合节能示范工程,探索节能投资多元化路子,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公共机构节能投资保障体系,支持节能企业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技术推广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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