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财政局文号:株财〔2013〕74号
颁布日期:2013-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直预算单位:

为做好部门决算批复工作,确保部门决算信息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株洲市市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株洲市财政局

2013年4月16日

株洲市市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财务监督,提高预算管理水平,保证部门决算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对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批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部门决算是指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与财政部门发生经常性缴拨款关系并按规定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的其他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的反映本部门、单位年度财务收支状况和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部门决算批复,是指市财政局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市级部门决算草案后,对市直部门报送的部门决算草案,以文件形式进行批复。部门决算批复涉及部门决算的编制、送审等相关工作环节。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严格预算约束、强化财政审查、规范预算执行”原则组织实施市级部门决算批复。

第二章决算编制

第六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是部门决算草案编制主体,对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七条部门决算编制单位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报告,做到数据真实、账表相符,并应按照决算编制相关要求,逐级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形成部门决算草案。

第八条市直各部门须认真做好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报告编审工作,确保编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市直各部门对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部门决算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编制范围是否全面,编制内容是否与部门预算相衔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编制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决算说明是否清晰、准确、合理等。

第十条市直各部门对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部门决算审核时,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十一条部门决算编制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人大等部门对本单位部门决算的审查、监督,并根据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决算送审

第十二条市直各部门应按照部门决算编审要求,按时将决算草案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上报文件是否齐全;

(二)预算执行是否符合预算管理的要求,有无违法、违规情况;

(三)编制范围是否涵盖了所有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的单位,是否涵盖了报送单位全部的财政收支情况;

(四)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决算编制要求;

(五)编制内容是否与部门预算相衔接,是否存在上下年度数据不一致、变动不合理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关数据与财政部门年终对账数据不符的情况;

(六)报表说明和财务分析是否准确、清晰,是否包括部门基本情况、决算编制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取得的主要事业成效,以及其他需特别说明的决算调整事项等。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编审要求对各单位报送的决算草案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汇总上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财政厅。上报后的部门决算数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第四章决算批复

第十四条市级决算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市财政局负责向市直一级预算单位批复部门决算,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所属预算单位批复部门决算。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市级决算草案之日起30日内,向市直各部门批复决算。

第十六条市直各部门自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依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决算数据向所属预算单位批复决算。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批复部门决算后,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已批复的决算数据。

第十八条部门决算批复的内容主要包括:财政性资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具体包括:公共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余;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余;纳入专户管理的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余。

第十九条部门决算批复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分别反映到“项”级支出,金额单位为“万元”,并保留2位小数。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可依据相关财政改革、会计制度的变更及实际管理需要,对具体批复内容进行调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等原因,部门决算批复时限、内容、格式等需调整的,从其调整,不影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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