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若干意见
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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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0-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依法规范和推动学校保险教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根据我省中职学校学生实习实训特别是顶岗实习的实际和特点,结合贯彻《转发教育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保险教育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教法字[2007]3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教法字[2009]2号),现就我省推行中职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进一步完善教育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行中职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职业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我省职业教育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质量稳步提高,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基本确立。目前,全省中职学校在校学生已经达到30万人,每年约有8万名学生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参加顶岗实习。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很可能遭遇各种风险,不仅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还会严重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和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可能引发经济纠纷甚至法律诉讼,不利于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实习期间的风险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中职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制度建设。
保险是现代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功能,发挥着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作用。推行中职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防范、转移和化解学生实习期间的风险,消除学校、用人单位和家长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妥善解决因实习风险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全面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众多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全面推行中职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既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对于推动我省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落实推行中职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基本要求
(一)明确保险责任范围。中职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应符合学生实习过程中的实际保险需求和学校的经济承受能力,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二)明确投保主体和保障对象。投保主体原则上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保障对象为参加顶岗实习和教学实训的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学生。
(三)确定投保方式。中职学校可以结合专业设置和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后一年学生投保全年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四)落实经费保障。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如果职业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政府单列资金,统一为辖区内的中职学校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
(五)选定保险机构。依据国家三部委文件中关于"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参照教育部推荐的保险实施方案,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保机构。可选择有经验和能力的保险中介机构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的精神,由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和协调全省中职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并会同风险管理顾问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通过合理方式选定工作经验丰富,经营管理规范,服务质量好,偿付能力强的保险机构,承担中职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稳步推进中职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推行中职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牵头单位,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和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切实把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纳入本地区职业教育和学校发展的整体规划,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和信息沟通机制,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规范运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中职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维护好广大中职学生的合法权益。
省教育厅风险管理顾问要落实工作职责,协助省教育厅实施好《“吉林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长效机制实施办法》,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将中职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一纳入"吉林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中规范运行。要在制定保险方案,组织学校投保,开展风险预防、控制、转移及事故原因分析,协调保险机构理赔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中职学校校长是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以落实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为切入点,抓紧建立学生实习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形成实习前有专门培训、实习中有过程管理、出险后及时赔付的全流程风险管理服务制度。要培养培训一批责任心强、熟悉安全生产常识、懂得用保险手段进行风险管理的实习指导教师,努力完善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提供安全保障。
中职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本着对学生和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学习并广泛宣传国家和省的文件要求,深刻理解和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行中职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加快建立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教育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切实推动工作取得成效。要以推行中职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为契机,推进我省中职学校学生实习实训特别是顶岗实习的健康开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促进我省中职教育取得新进展。
各地区已出台的有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文件或实施办法,有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要将工作发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及时反馈给省教育厅。
联系人:宁宝忠省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
联系电话:0431-82721637(办)
附件: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
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
教职成[200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各保监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进一步落实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为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提供制度保障,促进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教育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保险教育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6〕24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在历时两年多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训实习特别是顶岗实习的实际和特点,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现就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我国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质量稳步提高,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基本确立。2008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达到812万人,在校生达到2087万人,实现了高中阶段教育中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大体相当的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的要求,每年约有800万左右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要参加顶岗实习。推进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的制度建设,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实习期间的风险管理工作。
保险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对于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中等职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全面推行,提高我国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水平,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基本要求
1.保险责任范围。应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教育部将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对保险实施方案进行选择,选中的保险实施方案将下发各地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执行。
2.投保主体和保障对象。投保主体原则上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保障对象为参加顶岗实习和教学实训的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学生。
3.投保方式。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后一年学生投保全年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4.经费保障。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是职业教育顶岗实习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如果职业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5.保险机构。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参照教育部推荐的保险实施方案,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保机构。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险的保险机构应具有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保险事务的经历,经验丰富,经营管理规范,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服务网点遍布城乡,能够及时支持异地理赔服务。可选择有经验和能力的保险中介机构提供保险中介服务。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督机构及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加快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对学生负责、对事业负责的精神,切实把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当地职业教育和学校发展的整体规划,认真扎实地做好有关工作。
各地职业教育管理部门是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积极协调各方面力量,逐步建立起基本覆盖城乡、贯穿学生实习实训全过程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要把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与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与深化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科学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形成整体推进态势,真正做到中等职业学校参加实习的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要针对招生就业规模较大的专业类别,认真收集整理和研究分析相关行业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组织编写分行业、分企业、分岗位的案例培训教程,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着力提高学校和实习学生的风险识别能力和事故处理能力。
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以落实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为切入点,抓紧建立学生实习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形成实习前有专门培训、实习中有过程管理、出险后及时赔付的全流程风险管理服务制度。要培养培训一批责任心强、熟悉安全生产常识、懂得用保险手段进行风险管理的实习指导教师,努力完善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为学生参加实习实训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督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要充分发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在加强学校风险管理、降低企业接收学生实习的风险、增加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岗位和就业机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特别是顶岗实习的健康开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以促进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在新的形势下取得更大发展。
工作落实中如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联系。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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