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白政发[2011]20号)文件精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和组织实施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水平,认真组织实施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民生的重大实事。这项工作对于推进我市城市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深刻认识,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参保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严格把握政策"严密工作程序

(一)《白城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适用范围为洮北区、各开发区(园区)。各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参保政策并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

(二)被征地后全部或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失去农业用地的农民,都应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险;被征地未达到三分之二的农民可自愿参保,但要全额缴费,村集体自行确定是否补助,政府不予补贴。

(三)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年龄在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的新征地农民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缴费,由村集体按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40%建立个人账户,并享受政府补贴。

(四)洮北区、各开发区(园区)发生征地时,各地要严格按程序审核把关,履行审批手续,经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盖章后再报省审批。

三、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政府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牵头部门职责,协调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农委、社保等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工作组织到位,政策落实到位。

四、加强政策宣传,积极稳妥推进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是惠及失地农民的重要政策,各地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被征地农民深入领会政策要点,积极地参加养老保险。同时,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制定切实可行措施,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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