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收费标准和给付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收费标准和给付标准的通知

辽府办发〔20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我市自2002年7月1日实施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以来,基本保证了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大病、重病、特病的医疗救治,减轻了政府、社会、家庭的压力,体现了社会保障的优越性。但由于我市处于重大疾病高发区,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严重收不抵支,依据《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02〕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收费标准和给付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调整情况

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收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年96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

二、给付标准调整情况

给付标准执行《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府发〔2009〕20号)中的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7万元,支付85%;7万元以上至11万元,支付90%;11万元以上支付95%。年度内累计报销由原来的15万元调整为16万元(含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6万元)。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18日印发的《辽源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辽府发〔2002〕24号)及2005年1月19日印发的《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收费标准和给付标准的通知》(辽府办发〔2005〕1号)中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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