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四政发〔2015〕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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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5〕43号)要求,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建立费率调整机制,保证基金合理结存
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9个月待遇支付额。为保证我市生育保险基金累积结存维持在这一合理水平,在目前累积结存过大的情况下,实行企业0.4%、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0.1%的费率。
二、统一生育保险费筹资渠道
用人单位需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支付渠道
取消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500元的政策。奖励费按照《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区分情况由相应渠道予以支付。
四、加强基金监测和管理
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降低费率后要按照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并向市政府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报告。
要通过全面实行市级统筹,加强基金和医疗服务管理,要规范生育保险待遇,力求基金平衡。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要采取加强支出管理、临时补贴、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降低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统一生育保险费筹资渠道、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支付渠道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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