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四平市社会救助工作相关部门职责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四平市社会救助工作相关部门职责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全面做好四平市社会救助工作,推动社会救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四平市社会救助工作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民政局

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联系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参与分配和管理市级财政有关社会救助补助资金,统筹社会救助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指导全市民政部门做好当地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社会救助涉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社会政策服务。指导各地做好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督管理。

二、市委宣传部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监督社会救助工作。

三、市农委

研究制定与社会救助相关的扶贫开发政策,指导各地在扶贫开发中对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给予政策、资金支持。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落实面向农村低收入人群的社会救助政策,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四、市金融办

负责指导全市证券业金融机构做好申请救助家庭从事证券交易和获利等信息的核对与反馈工作。

五、市发改委

统筹衔接社会救助规划工作,在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编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等工作中纳入社会救助的相关内容。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指导做好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支持各地加快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

六、市编办

负责落实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工作。

七、市教育局

负责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城乡低保家庭在校学生学杂费等减免政策,负责制定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各教育机构落实救助政策,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八、市公安局

统筹研究户籍制度改革与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负责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及时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机动车辆、户籍等信息核对与反馈。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市司法局

负责城乡经济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负责社会救助工作中纠纷调解,保障经济困难群众因涉及法律事务获得有效、无偿的法律服务,维护经济困难群众合法权益。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十、市财政局

编制相关资金预算,落实社会救助经费保障,监督资金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救助体系和资金筹措机制,制定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救助标准。加大政府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等方式,促进社会救助能力建设。

十一、市人社局

建立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提供就业救助和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实现就业。指导各地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相关信息。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以及经办服务的衔接,指导各地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共享,会同民政部门做好资助城镇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十二、市交通局

负责指导全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提供当地申请救助家庭从事客货运驾驶、出租车辆营运及收入等相关信息。

十三、市卫生局

协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开展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将医疗救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对接,做好涉及社会救助对象的孕产妇保健、精神疾病、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

十四、市审计局

加强对各地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督促各地及时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从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提出审计建议,促进各地不断提高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

十五、市住建局

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负责落实城镇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以及实施住房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合理确定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和保障方式,满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负责困难群众住房信息查询工作。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十六、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平调查队

指导各地做好社会救助有关统计工作。及时统计、发布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家庭人均收入等基础统计数据。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等统计数据,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完善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十七、市价监局

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十八、市法制办

加强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督促指导、审查修改有关部门报送市政府审议的社会救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十九、市国税局

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个人所从事个体工商户、开办或投资企业纳税等信息。

二十、市地税局

负责申请救助家庭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纳税等信息的核对与反馈。

二十一、市工商局

负责申请救助家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信息的核对与反馈。

二十二、市林业局

负责申请救助家庭林业产业等信息的核对与反馈。

二十三、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

指导银行业各金融机构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相关银行账户信息,依托征信系统依法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为了解救助家庭真实经济状况提供帮助。

二十四、市银监局

指导、督促商业银行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金融资产信息。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商业银行网点和金融代发机构探索创新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方式,确保各项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督促金融机构按规定免收相关费用。

二十五、市信访局

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协调推动有关责任部门,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十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负责申请救助家庭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等信息的核对与反馈工作。

二十七、市总工会

负责协调落实困难职工、劳模、农民工的就业再就业、医疗、助学、法律援助等各项帮扶救助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二十八、团市委

协助做好贫困学生和外来打工子弟学生救助工作,联动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以志愿服务为主体的社会互助活动,关注社会弱势青少年群体。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二十九、市妇联

协助做好贫困儿童、单亲母亲贫困家庭等困难人群帮扶救助工作,广泛汇集社会各界力量帮助困难家庭女童完成学业。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三十、市残联

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职业培训、扶贫、维权工作。负责特困残疾人家庭专项生活补助金发放、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贫困残疾人劳动技能免费培训等帮扶救助工作,协助做好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三十一、市红十字会

依照相关章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救助项目,开展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困难群众进行人道主义慈善救助,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三十二、市慈善总会

依照相关章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救助项目,开展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困难群众进行人道主义慈善救助,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三十三、市保险协会

负责指导全市保险业金融机构做好申请救助家庭缴纳和领取保险金等信息的核对和反馈。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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