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四政办发〔2015〕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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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5日
四平市城镇职工大额
医疗费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四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给患大病、重病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根据《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四平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批复》(吉劳社复字〔2000〕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四平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职工。
第三条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是指参加四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支出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的,可进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继续按比例报销。
第四条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缴费标准每人每月8元,年度为96元,由单位在每年1月份代收代缴(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办理),一次性缴纳年度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缴纳。
第五条参加本保险的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16年起统筹实付暂定为8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且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可由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资金按比例累计计算偿付。
(一)1元-30000元部分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资金支付80%。
(二)30001元-60000元部分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资金支付85%。
(三)60001元-120000元部分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资金支付90%。
(四)120001元以上部分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资金支付95%。
(五)退休人员在正常报销比例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
第六条年度内大额统筹资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第七条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支付范围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资金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筹集、管理、支付、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按照以收定支、自求平衡、年度结算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市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四政办发〔2001〕42号)、《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10〕67号)同时废止,《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四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10〕75号)中涉及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的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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