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双拥模范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四政办发〔2013〕29号
颁布日期:2013-05-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双拥模范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双拥模范评选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9日

四平市双拥模范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不断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关系,推进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国拥〔2010〕2号)及《吉林省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拥模范是指在双拥工作中成绩突出,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受到国家、省、市命名表彰的双拥模范单位和双拥先进个人。

第三条双拥模范单位指爱国拥军模范单位、拥政爱民模范单位;双拥先进个人指爱国拥军模范、拥政爱民模范。

第四条双拥模范单位评选的条件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于巩固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军地融合式发展,创造性地开展双拥工作;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宣传教育广泛深入,拥军工作扎实有效,拥政爱民成果显著,政策法规落到实处,双拥活动坚持经常,军民共建富有成效,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年度双拥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五条双拥先进个人评选的条件是: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爱党、爱国、爱军、爱民,有强烈的双拥意识,积极关心支持双拥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双拥活动,在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六条各地爱国拥军模范单位和双拥先进个人,由各地根据分配的名额推荐;市直部门的双拥先进个人由市直部门根据分配的名额推荐;市直部门爱国拥军模范单位、驻地部队拥政爱民模范单位和个人,由市双拥办推荐。

第七条双拥模范单位和双拥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采取自下而上、集体研究决定的方式进行;应坚持条件,确保质量,重点面向基层单位和一线工作人员,真正把群众基础广泛,贡献突出,在本地、本单位堪称楷模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出来。对推荐的先进个人人选须在工作单位或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推荐评选的领导干部需经过同级纪检部门出具廉政鉴定材料。市管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八条被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命名的双拥模范单位,省委、省政府、省军区表彰的爱国拥军模范单位,市委、市政府、四平军分区表彰的爱国拥军模范单位,以及在争创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由单位对全体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九条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爱国拥军模范”、“拥政爱民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条被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授予“吉林省爱国拥军模范”、“吉林省拥政爱民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记个人一等功的人员,按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被市委、市政府、四平军分区授予“四平市爱国拥军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授予“四平市拥政爱民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在服役期间的待遇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转业到我市后享受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第十二条被市委、市政府、四平军分区给予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的人员,参照《公务员奖励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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