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松政办发〔2014〕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推进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保障参保人员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认真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吉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79号)精神,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要将2013年度发生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按政策支付到位,并严格按照《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吉卫联发〔2014〕21号)执行。探索建立人社、卫计委和民政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通报机制,有效解决参保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关于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4〕8号)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各项调整政策。

(一)2014年,我市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个人年缴费标准由原来的70元提高到100元,剩余部分由地方政府按照正常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补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

(二)将我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并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后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6万元)按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度执行。

三、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降低乙类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标准,提高一次性体内置放材料最高限额标准,降低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同时,将血液及血液制品纳入白血病、血友病等血液系统疾病报销范围,切实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具体标准由市人社局制定。

四、将城镇居民生育费用纳入保障范围

为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妇女生育基本医疗需要,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参保居民所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五、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提高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分娩、新生儿抢救等产褥期内医疗费用补贴标准,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逐步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具体标准由市人社局制定。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5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曲江新区管理机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