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为市区缴费困难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贴息贷款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为市区缴费困难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贴息贷款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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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9-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为市区缴费困难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贴息贷款的通知
通市政函【2014】61号
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解决市区部分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问题,确保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常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我市惠民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缴费困难人员实行个人申请养老保险政府贴息贷款。政府贴息贷款是指因缴费困难无法正常参保续保的人员,可申请由吉林银行通化市分行贷款,财政贴息的方式,专项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通化分公司)对贷款人由于意外等原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提供风险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贷款的主要对象
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且足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能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因生活困难中断缴费,无能力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
(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收入较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从其首次从事个体经营时补缴,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可从其参保年度开始缴费)。
二、具备条件
(一)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5年(含5年),且足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能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持有东昌区、二道江区居民身份证人员,且在通化市区具有固定居住场所的常住居民。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诚实守信,身体健康,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五)吉林银行通化市分行、人保财险通化分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
不超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总和。
四、贷款及保险期限
贷款及保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其中贷款缴费期不超过5年,还款期不超过5年。
五、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法定基准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六、实行分段贴息方式
缴费期间产生的利息由政府全额承担,自贷款人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所产生的利息由贷款人承担。
政府贴息出资方式:市财政承担贷款人贴息金额的50%;东昌区财政、二道江区财政根据贷款人身份证签发机关承担各自所属辖区贷款人贴息金额的50%。
实行按季贴息,由吉林银行通化市分行在每季初10日前,上报贴息数据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每季20日前将贴息金额划入经办银行指定帐户内。
七、再次贷款办理
个人养老保险贴息贷款业务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
贷款人员在《银行借款合同》总金额之内以后年度再办理借款缴费业务时,持原《银行借款合同》直接到经办银行窗口,填写借款凭据,按上述程序办理。
八、还贷方式
贷款人从领取养老金之日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即根据贷款人与银行签订的《银行借款合同》,将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抵扣一部分用于贷款的偿还,在银行约定的贷款期内还清所有贷款。
本通知执行至2015年8月1日。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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