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 文号:政明电 【 2009 】 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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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政明电【2009】6号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控制目标,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年”的总体要求及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重点,针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2009年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以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扎实开展“三项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治理行动),切实加强“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降低事故总量降低死伤人数,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矿井的日常安全监管,及时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要高度重视矿井“三类灾害”(瓦斯、水、火)的预防,加强对重点矿井、重要部位和重点环节的隐患排查,认真查找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对发现的“三类灾害”等各类事故隐患要抓住不放,跟踪监督,挂牌督办。对不执行监管指令、不积极整改事故隐患的矿井,要依法严厉查处。
二、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资源整合办公室、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公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煤炭产业政策,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目前,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入关键时期,部分整合煤矿已进入建设(改造)施工阶段,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对资源整合矿井日常安全监管,对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已经批准、相关证照齐全的建设(改造)矿井,要加大安全监督检查频率,严厉打击边生产边建设,甚至只生产不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煤矿建设(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尚未批准或者未取得相关证照的资源整合矿井,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规建设(改造)施工。要通过依法监管,促使煤矿企业严格按照矿井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批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并按设计工期加快建设(改造)进度。建设(改造)工程完成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生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越界(开采、施工)矿井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巡回检查频率,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行为,防止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火工品的监督管理,对有关部门下达因证照不全或者未经批准不允许生产(整改)、建设(改造)的矿井,要停止供应火供品;对经过行政许可允许建设(改造)、整改的矿井,要依据煤矿安全监管(行管)部门核定的需求量,严格控制供应量。
三、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规范安全生产法制秩序。重点打击无证照和证照不全生产、超层越界生产,瞒报事故,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非法违法建设等行为,依法取缔已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的矿井,对资源整合矿井设计不再利用的井筒要及时予以关闭,要按照省、市下达的关闭计划,按时完成矿井关闭任务。
四、加强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领导,落实“双百示范工程”(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示范县)建设,督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积极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促进煤矿企业建立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达标计划和考核标准,实现矿井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全面达标。对开展安全质量达标工作进展缓慢的煤矿,要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五、组织开展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向社会普及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要加强对煤矿全体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六、继续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执法机制,规范监管执法程序,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人员教育培训,提升监管执法能力,依法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
七、进一步加强煤矿应急救援工作,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细化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提高应急救援水平和能力。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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