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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鉴于当前医疗费用上涨、基本医疗“三个目录”范围不断扩大的实际,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经州政府13届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州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缴费标准。将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72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8元,其中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48元调整为60元,单位缴费由每人每年24元调整为48元。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为每人每年108元。
二、调整待遇标准。将全州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18万元,州外就医人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85%。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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