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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6—2008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长府办发〔2009〕92 号 |
|---|---|
| 颁布日期:2009-11-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6—2008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长府发〔2006〕13号)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项因素,经市政府同意,确定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分别为:2.75%、4.52%、3.67%。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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