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6—2008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长府办发〔2009〕92 号
颁布日期:2009-1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6—2008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长府发〔2006〕13号)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项因素,经市政府同意,确定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分别为:2.75%、4.52%、3.67%。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曲江新区管理机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