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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关于帮助困难群体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长府办发〔2009〕75 号 |
|---|---|
| 颁布日期:2009-10-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关于帮助困难群体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解决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生活困难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问题,2008年11月25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帮助困难群体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08〕73号)文件。结合实际运行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件中第三项(一)款规定的“借款人达到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在保证基本生活(退休当年长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的前提下,每月以养老金偿还贷款。”修订为:“根据本人自愿,在确保按银行规定还款期限还清贷款的前提下,余额养老金用于发放基本生活费;养老金不足以按规定期限偿还贷款的,不予办理低息贷款。”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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