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保家庭学生身份认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保家庭学生身份认定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 文号:苏民保〔2009〕12号 |
|---|---|
| 颁布日期:2009-10-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保家庭学生身份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有关科研院所:
为切实做好我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保家庭学生身份认定工作,确保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和《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号)的精神要求,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保家庭学生身份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教育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低保家庭学生身份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低保家庭学生身份认定工作,确保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和《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第三条需政府提供资助参保的低保家庭大学生,在入学报到时应向其就读高校提供原户籍地居民户口薄、本人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复印件和原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出据的相关证明。
第四条低保家庭大学生的学生认定工作,主要由学生就读的高校负责。学生就读高校负责申报学生的信息登录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收集汇总工作,高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院校需求负责配合做好低保家庭大学生的身份认定工作。
第五条对低保家庭学生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在校低保家庭学生,每年需向就读高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高校按规定重新予以认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予以认定。
(一)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的;
(二)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其他违反居民医保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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