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苏人社发[2013]239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规定,结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修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第一项“……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规定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改办。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27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