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号:苏人社发[2013]239号
颁布日期:2013-06-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规定,结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修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第一项“……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规定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改办。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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