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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定《江苏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卫生厅 | 文号:苏卫规(农卫)2013〕1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定《江苏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试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
为推动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保障广大参合人员的健康权益,切实减轻农村大病患者的实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改社改发〔2013〕134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试行)》,现印发各地。请各新农合统筹地区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具体意见,请及时与省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联系。
附件:《江苏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
2013年4月2日
附件:
《江苏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试行)》
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下列事项不列入新农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1、在统筹地区非定点的医疗机构或未经转诊外出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急诊、已办理异地居住登记情形的可除外。
2、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药物。
3、《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4、医用耗材、药品、检查等单个计价单位的定价超过统筹地区规定最高值的。
5、在非医疗机构发生的药品、材料等费用。
6、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药费用。
7、统筹地区规定的其它不列入合规范围的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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