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通知
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苏人保医〔2012〕8号 ---|--- 颁布日期:2012-04-26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苏人保医〔201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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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探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新模式,拓展个人账户功能,扩大医疗保障范围,充分发挥个人账户资金的共济作用,提高个人账户基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关于调整苏州市区2012年度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2号)规定,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较大的参保人员,可按照本人自愿原则,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在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往年结余金额在6000元以上的,可分别将1000元和2000元限额的个人账户资金,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或转入“阳光健身卡”。被保险人为参保人员本人,也可以是其直系亲属。
二、本通知所指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该符合提高医疗救助力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错位发展的基本原则,并经过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后,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见附件第一批备案产品目录)
三、社保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与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制定经办管理流程,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扩大参保覆盖面,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四、各统筹地区可根据通知精神参照执行。
附件:第一批列入苏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目录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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