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后延缴费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后延缴费政策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1〕27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后延缴费的范围对象、参保方式、退休条件和手续办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我市申请后延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及《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0]49号)有关确定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在我市可继续缴费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参保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由本人申请,经户籍所在地或待遇领取地(以下称继续缴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可以参照《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号)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原已批准在用人单位后延缴费的参保人员,可仍按原办法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退休条件

参保人员后延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其以上),可申请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批准次月起发放。

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保缴费、延长缴费满5年(60个月)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四、手续办理

参保人员符合本通知后延缴费和退休条件的,申请办理后延缴费和退休审批手续。

(一)参保人员向其继续缴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后延缴费的书面申请后,由同级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员后延缴费至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办理退休条件后,由本人再向托管其档案的就业管理机构提出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书面申请。

(三)托管其档案的就业管理机构,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按照退休审批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手续。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继续缴费地的,应当按照国办发[2009]66号、苏政办发[2010]49号规定的转移办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五、参保人员申请后延缴费的时间不受年龄限制,并允许其参照苏府〔2008〕69号规定,补缴中断期间的缴费。

符合本通知第三条一次性补足年限条件的,以申请后延缴费时间为准,按向前推移方式确定补足年限,参照苏府〔2008〕69号第九条规定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六、参保人员后延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可以参照苏府〔2008〕69号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七、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后延缴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42号)及《关于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后延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苏人保规[2010]25号)同时废止。

附表:《苏州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后延缴费申请审核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苏州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后延缴费申请审核表

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年月

个人编号社会保障号码

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到达退休

年龄时间年月

到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省市

到龄时户籍所在地市区

2011年6月30日前是否已参保缴费□是□否首次参保时间年月

到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年月

申请人须知

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后延缴费:1.本市户籍人员;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确定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在我市可继续缴费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书面申请,经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可以参照《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号)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继续缴费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转移办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三、允许后延缴费人员参照苏府〔2008〕69号规定补缴中断期间的缴费。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保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后延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及其以上(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其以上)后,由本人向托管档案的就业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批准次月起发放。

四、参保人员后延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可以参照苏府〔2008〕69号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本人申请因到达退休年龄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申请从年月起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后延缴费。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年月日就业

管理机构意见

年月日

说明:

1.本表由申请人填写,社保经办机构、就业管理机构批准后办理。

2.本表一式四份,申请人、申请人档案、就业管理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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