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泰政办发〔2015〕69号
颁布日期:2015-05-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提升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水平,现就做好2015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要求,完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和发展模式,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推进全市农业保险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明确年度目标

巩固主要种植业保险。全市各地要在核减非粮种植面积的基础上,以农户实际种植面积为依据,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保持“应保尽保”。

大力推进高效农业保险。高效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总额的55%以上。

三、突出工作重点

(一)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发放《致全市广大种(养)业农户的一封信》、利用宣传媒体等形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条例》和农业保险条款、保险方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加强典型赔案宣传,增强广大农民的参保意识。同时,要以省农业保险网为载体,及时做好农险工作信息宣传、业务交流、承保理赔等相关业务信息报送,各市(区)每年报送信息不得低于10篇。

(二)统一保险保障标准。全市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保险为22元/亩,保障金额为550元/亩。能繁母猪保险为70元/头,保障金额为1000元/头。育肥猪保险为24元/头,保障金额为600元/头。奶牛保险为360元/头,保障金额为6000元/头。纳入省财政奖补名录的25个险种以及生猪价格指数、芋头、花生、鱼、虾等未纳入省财政奖补名录的高效农业保险的保费标准、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按相关的《保险条款》执行。积极引导广大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参保,对连续两年参保未发生理赔的农户实行自缴保费优待制度,市(区)政府与保险经办公司按5:5承担优待的保费。

(三)积极推进险种创新。围绕高效农业保险年度目标,积极开展续保、扩保工作。根据地方产业特点和优势,积极拓展险源险种。年内,各地均要开展一个以上的险种创新,主要包括生猪、仔猪、苗鸡价格指数保险等尚未在本地开展的新险种。保险经办公司在稳步推进家庭财产险、人身意外险及相关责任险等农村小额保险的同时,要积极配合地方推进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等其他涉农保险。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地财政对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保险的保费补贴仍按原标准执行。对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各级财政补贴比例不低于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0%(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万头的县,省财政增加10%的保费补贴),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20%,农户承担不高于20%。对纳入省财政以奖代补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名录库的25个险种,按照农户承担不高于20%的标准执行。对未纳入省财政以奖代补高效农业保险名录库的险种,由各地自行确定奖补标准,农户承担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年终市财政将给予适当的保费补贴。

(五)强化资金使用监管。一是完善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业保险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苏财金〔2013〕61号)精神,2015年,各地按政府保费收入的10%上缴市级巨灾风险准备金。其中,8月底前将当年水稻、小麦、油菜巨灾风险资金上缴市财政;12月底前按当年预计保费完成额预缴其他险种巨灾风险资金,次年结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农业保险政府保费收入及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并按照“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要求,健全财务核算账目,规范保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二是完善农业保险管理费管理制度。2015年农业保险管理费,按照省财政厅苏财金〔2012〕31号《意见》精神执行,由市(区)财政和保险经办公司分别提取。政府使用的管理费按照“分段累进、总量控制”的原则,全年使用的管理费提取总量超过150万元的按150万元计提。保险经办公司使用的管理费按照《泰州市农业保险共保体协议》规定提取和使用。农业保险管理费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组织、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检查、培训以及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严禁用于购置车辆,严禁用于旅游、招待、餐费等与农业保险工作无关的开支,严禁用于人员不合理奖励,严禁与相关部门的办公经费混用。政府部门使用的管理费要纳入相关单位(部门)的部门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向乡镇基层组织倾斜,原则上用于乡镇基层组织农业保险相关的费用支出比例不低于70%。管理费的使用要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监督检查范围,年度终了后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编报农业保险管理费决算。三是建立保险经办公司支持农险机制。从本年度起,试行建立保险经办公司支持农业保险机制。即农业保险经办公司按上一年度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市(区)提供农业保险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各地农业保险尤其是高效农业保费补贴、适当弥补管理费不足及工作考核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四是严肃查处各类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对各类虚假投保、虚假理赔、截留挪用保费资金及理赔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对于参与虚假投保、虚假理赔等行为的保险经办公司,将取消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资格,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规范承保理赔流程。各地和保险经办公司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精神,遵循“五公开、三到户”“三公示、两签字”的要求,切实做好农业保险的承保和理赔工作。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农民保险,也不得将是否参加保险与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挂钩。严禁以保险理赔款抵交农户应交保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等养殖险种的投保档案,对未带防疫码耳标的一律不予承保。要高度重视猪、牛、羊、鸡、鸭、鹅等养殖保险的无害化处理,对已出险但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一律不予赔付。各地要通过“一折通”或“一卡通”支付赔款,无“一折通”或“一卡通”的,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赔款,严禁现金支付赔款,确保理赔款及时到户。

(七)认真开展农机保险。保险经办公司要在各自承保区域内,认真开展运输型、兼用型拖拉机(不含变型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和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努力实现农机具保险全覆盖。

(八)健全减灾避灾机制。各地要加强气象灾害减灾避灾服务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和灾害监测能力建设,强化农险气象服务技术研究和技术培训,落实气象服务工作经费,提高减灾避灾水平。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减灾避灾工作平台和服务体系,及时提供技术指导,提升农业服务水平。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服务网络建设,完善镇(村)气象信息服务站(点),努力拓展平台功能,拓宽气象服务范围,不断提升气象服务水平。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稳定保险运行模式。2015年,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继续实行政府与保险公司共保体5:5的联办共保模式,其他保险公司或组织不得擅自经营。农机保险仍采取商业自营模式,保险公司在划定的区域各自开展业务。

保险经办公司委托基层农经(农技、畜牧)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协助办理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业务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协助劳务费用支付标准、方式、期限以及业务指导等内容,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二)强化各方协同推进。各地要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认识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农保办要切实履行好组织协调、政策宣传、检查考核、情况综合和投诉案件调处等职责。农经、农业(畜牧兽医、农机)部门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积极参与农业保险承保险种、标的核实、保费收缴和核灾定损等工作,指导和帮助农民防范、抵御灾害风险。财政、气象、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能,积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人行、银监等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涉农领域的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业务,不断提高金融机构服务“三农”水平。保险共保体具体承担农业保险条款设计、展业承保、保费收缴和定损理赔等职责。同时,要加强业务培训、规范保险行为、增强服务能力、健全服务网络、建立镇(村)“三农”保险服务站(点),使广大农户在防疫咨询、投保服务、灾后理赔等方面获得及时的保险服务。

(三)强化目标考核奖励。市农保办要按照《关于明确2015年农业保险目标任务的通知》,认真研究制定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考核意见,加强对各地农业保险工作的检查督导和年终考核奖励。各地要建立农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制度,定期将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保费资金落实、保险经办公司支持资金和管理费使用等情况上报市农保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30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曲江新区管理机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