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泰政办发〔2014〕2号
颁布日期:2014-0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3〕144号)文件精神,现就完善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以上、60周岁以下,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全市最低缴费标准档次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年300元(泰州市区500元)。低保、残疾以及生活困难人员,经批准可按每人每年100元档次缴费,具体批准程序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三、各统筹地区应按省政府文件规定,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泰州市区补贴办法:选择100元-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元-8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40元;选择800元(不含800元)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50元。

四、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其他养老待遇的,不需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各统筹地区要引导城乡居民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鼓励长期缴费,多缴多得。

五、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缴费至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止。其中,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六、参保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八、《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0〕4号)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执行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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