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泰政办发〔2012〕107号
颁布日期:2012-06-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市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2〕107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市区城镇职工、居民及学生儿童的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泰政办发〔2012〕85号)要求,经研究,对市区城镇职工、居民及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居民及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报销办法

1.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报销政策。具体为: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费用,每次的起付标准调整为30元(参保人员连续合理治疗至痊愈未有间断为一次一般不超过7天),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50%,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不得超过500元。

2.建立市区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助政策。市区参保学生儿童从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每年20元提取资金用于普通门诊补助。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且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500元以上部分由门诊补助资金补偿50%,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0元;在市区非定点的医疗机构或市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补助资金不予报销。实行由学校集中门诊补助政策的高等院校等单位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3.调整学生儿童门诊大病报销规定。市区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因患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重症肾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重症肌无力、红斑狼疮等特殊病种在门诊进行专科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审核后按住院报销办法执行,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75%。上述特殊病种一个结算年度内只需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二、调整部分城镇职工、居民及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1.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居民和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因患尿毒症需血透、腹透的人员医疗费用补助政策。对上述人员建立市区城镇职工、居民、学生儿童血液透析费用全额报销机制,将诊疗项目内血液透析费用中个人自付3%的部分进行一次性全额补助。

实行市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学生儿童患尿毒症需血透、腹透人员的二次救助办法。对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类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剔除非医保、民政救助等费用)按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0元。

2.调整慢性病种范围。将骨髓异常综合症、骨髓纤维化两个病种从慢性病种调出列入特殊病种范围,按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办法报销。

3.调整部分城镇居民、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分段结报规定。具体为:城镇居民、学生儿童转泰州市以外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调整为65%;学生儿童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65%。同时,实行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65%的基本报销比例政策。参保人员因特殊专科疾病经转诊审核同意后,至非定点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60%。

本通知明确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整办法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调整办法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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