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在籍学生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市区在籍学生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市区在籍学生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提高学生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对市区在籍学生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同一结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大病累计医疗费用封顶线从10万元调整到20万元。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学生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调整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与分段结报规定

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确定起付标准与结报比例。

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一级医疗机构为4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6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800元,转外地医疗机构为1100元。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6万元(含6万元):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8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5%;转泰州以外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60%。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符合医保管理规定的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统一报销60%;同时,以上实行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60%的基本报销比例政策。

因特殊专科疾病需转诊,经审核同意后至非定点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符合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50%。

三、增加门诊大病报销病种

因患重症肌无力、红斑狼疮两种疾病在门诊进行专科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审核后按住院报销办法执行。

患精神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办法,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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