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机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泰政办发〔2009〕25号
颁布日期:2009-03-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机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泰政办发〔2009〕2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38号)及省财政厅、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31号)等文件精神,为鼓励和引导农机户或农机服务组织(以下简称农机户)参加保险,增强农机户抗风险能力,现就我市开展政策性农机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策性农机保险试点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总体思路。通过组织推动、财政补贴的办法,采取政策性保险、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稳步实现政策性农机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为农机户提供强有力的风险保障。

基本原则。一是政府引导原则。财政通过保费补贴的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机户参加保险。二是市场运作原则。根据省里要求,我市政策性农机保险统一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承保,采取商业自营模式,提供专业化的保险服务。三是投保自愿原则。不断培养农机户保险意识,使投保农机户了解掌握险种、保费金额、保障程度和保险责任等内容,自愿投保。各相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强制手段要求农机户参保。四是稳妥推进原则。我市政策性农机保险先在兼用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部分险种上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进一步推开,逐步提高政策性农机保险的覆盖面。

二、政策性农机保险试点主要内容

(一)参保对象

农机户购买使用,并在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保险险种

我市政策性农机保险保费补贴机型及其险种为:兼用型拖拉机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联合收割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为全面保障农机户的利益,在办理政策性农机保险的前提下,积极动员和鼓励农机户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险种。

(三)保险期限

兼用型拖拉机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限一年。联合收割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分别为一年、半年,由农机户根据收割机的作业时间,自愿选择。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1.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险金额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0.2万元。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14.7KW及以下兼用型拖拉机,保险费80元/年;14.7KW以上兼用型拖拉机,保险费120元/年。

2.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按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执行,保险金额10万元。年保险费665元,半年保险费399元。

(五)保费补贴

各级财政部门对农机户投保的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和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提供的保费补贴比例为保费总额的50%,其中: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30%,市(区)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20%,农机户负担的保费不高于保费总额的50%。各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农机保险开展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农机保险省级保费补贴资金申请。

(六)业务管理

1.保险公司采取商业自营模式,承办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和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具体负责此项保险的承保、现场勘查和理赔等工作,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财政补贴、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不参与保险的具体运作和理赔。

2.保险公司须以投保农机户为单位签署保单,不得以镇或村为单位统一投保。运输型拖拉机投保不享受财政保费补贴,严禁将运输型拖拉机按照兼用型拖拉机承保。

3.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单据等资料,经同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申拨保费补贴资金。

4.保险公司须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报送承保和理赔情况。

5.为了方便农机户投保,市、市(区)农机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办理政策性农机保险业务,做好宣传、组织等工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农机保险试点工作的监督,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七)资金管理

1.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市(区)财政部门应逐宗审核保险单据资料,并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政策性农机保险经办机构。在省级保费补贴资金暂时不足时,本级财政应先行垫付,不得拖欠,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弥补。

市(区)财政、农机部门应按时分别向省财政厅、省农机局报送保费补贴资金季报;按时分别向省财政厅、省农机局报送保费补贴资金年度决算。

2.保险公司办理的财政补贴保险险种,在保险单上应明确载明省级财政、市(区)级财政、农机户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3.保险公司应在保险条款约定的时限内向投保农机户支付赔款,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保险理赔工作的监督。

4.保险公司应向协助办理业务的市、市(区)农机监理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专项用于协助政策性农机保险的承保、查勘等相关支出。

三、组织领导

为扎实推进我市政策性农机保险试点工作,农机部门要牵头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保证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险公司要按照确定的试点险种开展保险业务,切实做好业务培训、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共同促进政策性农机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调研,及时了解掌握、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努力提高政策性农机保险试点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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