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无锡市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无锡市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无锡市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12年无锡市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2012年无锡市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业保险工作运行模式和发展机制,促进我市农业保险工作平稳较快发展,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保障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01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2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业基本现代化建设,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政府扶持、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巩固重点险种覆盖面,探索增加地方特色险种,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办法,提升服务能力,增强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和创新意识,促进我市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要点
(一)农业保险运营模式
2012年,我市农业保险工作将继续按照“联办共保”模式开展。原有六大险种和省金融办已经公布的其他险种,由政府和“联办共保”的4家保险公司承担5∶5风险责任比例不变。
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发适合无锡需求的特色险种,经市农业保险推进委员会核准后实施,并按照“谁开发,谁承保”的原则,由政府与相关保险公司独家按照5∶5风险责任比例承担。今年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开发的水蜜桃险种,则由政府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独家推进,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为5∶5。
根据2011年无锡市农业保险项目公开招投标结果,2012年我市农业保险业务依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共同承保无锡全市的农业保险业务。除无锡市特色农产品水蜜桃险种外,其它全省统一条款险种,仍由首席承保人与3家共保人按32:6:6:6风险责任比例划分。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业保险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提升共保水平,根据我市农业保险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有关精神,市农业保险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要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对4家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二)加大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支持力度
农业保险坚持政府扶持、市场运作原则,中央、省、市、市(县)区各级财政给予保费补贴。
1.对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不低于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市级给予5%的以奖代补,其余差额部分由市(县)、区给予补贴。
2.对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80%。能繁母猪保险,省级(含)以上财政为50%,市级对各区给予20%的以奖代补,对江阴、宜兴给予5%的以奖代补,其余差额部分由市(县)、区给予补贴。奶牛保险,省级(含)以上财政为50%,市级给予5%的以奖代补,其余差额部分由市(县)、区给予补贴。
3.对育肥猪保险,省级(含)以上财政为30%,市级给予5%的以奖代补。
4.对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参保品种以及高效设施农业参保品种,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20%,市级给予5%的以奖代补。
(三)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1.险种范围
种植业主要险种:水稻、小麦、油菜;养殖业主要险种:能繁母猪、奶牛;设施农业参保险种:主要包括蔬菜大棚及附加险、肉(蛋、种)鸡、育肥猪、林木火灾、肉用仔鹅、肉鸭、莲藕、水蜜桃等省金融办已下发的全省统一条款的种植、养殖参保品种。
2.保险金额及费率
水稻的保险金额设置为300元/亩、500元/亩两档;费率为5%,保费分别为15元/亩和25元/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投保不同档次的保险金额;小麦、油菜的保险金额设置为300元/亩,费率为5%,保费为15元/亩;主要养殖业险种: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头,费率为6%,保费为60元/头;奶牛保险金额为4000元/头,费率为6%,保费为240元/头;对设施大棚参保品种的保险金额及费率按照《无锡市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锡农保发〔200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蔬菜大棚附加险、肉(蛋、种)鸡、育肥猪、林木火灾、肉用仔鹅、肉鸭、莲藕、水蜜桃等参保品种的保险金额费率按省规定统一的条款执行。
3.巩固发展水稻、小麦、油菜、能繁母猪和奶牛5个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保险。保证主要种植品种的承保面为100%,能繁母猪和奶牛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4.积极开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重点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1〕52号)文件精神,围绕我市农业现代化建设要求,大力发展设施园艺、棚内蔬菜(瓜果)、葡萄、规模畜牧业(育肥猪、肉鸡等)、地方特色水蜜桃、水产品保险和相关产品责任保险。2012年无锡市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确保达到农业保险保费总收入的25%以上(含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以及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以外的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其中,对各市(县)、区及4家保险公司高效设施险种推进面的考核指标统一为25%。
5.继续推进农机具保险。继续推进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和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工作,努力实现全省农机具保险全覆盖。加强财政、农机部门及保险机构的协调配合,涉及财政保费补贴的农机险种,投保人缴纳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后承办保险公司即应出具保单,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落实工作。
6.继续推进渔业保险,继续完善渔船、渔民互助保险运行机制,加大险种创新力度,稳步扩大渔业保险承保面,逐步提高渔业保险保障水平,加强保费资金核算和管理,降低管理费提取比例,提高风险基金累计。认真组织船东小额贷款业务试点工作,强化风险管控,确保资金安全。
(四)加强农业保险运作规范程度
1.规范保险统一条款。为确保风险的统筹与分散,我市农业保险继续实行统一的条款、责任和费率,保险条款、责任和费率一经确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2.规范开展承保工作。基层组织在动员农户参保的过程中,要按“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五公开、三到户”的基本要求,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农民参加保险,也不得将是否参加保险与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挂钩。禁止镇村截留农户理赔款,禁止各级政府以理赔款抵交农户应交保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将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等要求落实到实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能繁母猪投保档案,对于未配带防疫码耳标的能繁母猪一律不予承保。
3.规范理赔操作流程。为确保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地要坚持按保险条款和出险事实、责任理赔,对农业保险出险明细及理赔金额等重要信息,必须以方便群众监督的方式张榜公布,赔付资金应于定损后20日内支付到户,切实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要高度重视能繁母猪、奶牛等养殖保险的无公害处理,对已出险但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死亡能繁母猪、奶牛等一律不予赔付。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其中死亡猪、牛等无害化处理费用不超过50元/头,政府和经办保险公司之间的分担比例原则上按联办共保风险责任承担比例划分。其他畜禽按实际情况列支。无害化处理费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已获取其他财政补贴的,不再进行补贴。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防疫、防病工作,努力降低能繁母猪死亡率。
4.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农业保险政府部分的保费资金及巨灾风险准备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专账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要求,健全财务核算账目,规范保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同时,不断充实巨灾风险准备金,努力增强我市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
5.进一步完善管理费计提、使用和管理。从2012年起,农业保险管理费提取比例由不超过15%下调至不超过10%,政府和经办保险公司之间的分配比例原则上按联办共保风险责任承担比例划分,并按照“分段累进、总量控制”的原则计提,具体按省出台的计提办法执行。政府部门管理费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用于农业保险工作组织、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以及相关人员培训等与农业保险相关的工作支出。严禁用于购置车辆,严禁用于旅游、招待、餐费等与农业保险工作无关的开支,严禁用于与农业保险工作无关的人员奖励,严禁与相关不能部门的办公经费混用。管理费的使用应纳入相关部门、单位的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向乡镇基层组织倾斜,原则上用于镇基层组织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的费用支出比例不低于70%,对管理费的使用要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监督检查范围。
(五)加强农业保险工作创新力度
各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农业保险承办公司要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准确把握农业保险发展规律,并在遵循工作原则的前提下,不断创新工作举措,发挥农业保险服务经济社会的功能和作用。2012年,要重点开展农业保险条款通俗化和种植业产值保险的探索与创新。同时,要开展农业保险理赔支付方式的创新,各地要经承办保险公司通过“一折通”或“一卡通”支付赔款,无“一折通”或“一卡通”的,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赔款,严禁现金支付赔款,确保理赔款及时到户。
(六)提高农业保险信息化管理水平
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的信息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广泛深入宣传我市农业保险,引导农户及时掌握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方便农户查询本人参保和理赔情况。各地要配合好这两项工作的开展,切实做好农业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等基础信息建立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七)继续探索农业保险支持农村金融建设的有效路径
鼓励各地探索通过保险手段来化解农村信贷风险的有效途径,建立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探索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支持农业贷款的银保合作模式,积极服务农村金融建设。
(八)农业保险推进时间
各市(县)、区要于7月底完成水稻的投保工作,8月底完成能繁母猪、奶牛的投保工作,10月底完成高效农业保险,特别是大棚棚架及附属险种,其余高效设施险种的参保工作可按其生长、养殖周期灵活处理,但需在12月底前完成,12月底完成小麦、油菜的投保工作。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
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农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市(县)、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深入基层,了解农民需求,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掌握工作进展;要学习借鉴先进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和管理办法,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农业保险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完善工作推进考核奖励办法,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农业保险承办公司要努力增强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建立有效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将农业保险服务关口前移到涉农第一线,使农民在防疫咨询、投保服务、灾后理赔等方面获得及时的保险服务。
(二)加强宣传。
各地要更加广泛地宣传农业保险的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等,增强广大农户的参保意识。要在实践中积极运用各种载体和行之有效的方法,把农业保险与农业生产、农作物灾害和疾病防治技术结合起来,通过送服务下乡,让农业保险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扩大农业保险的社会影响,让广大农户真正体会到农业保险的优越性。
(三)加强培训。
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重点加强对相关部门农业保险工作人员的农业保险政策、理论和实务等方面的培训;各市(县)、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重点做好对乡镇及村两级工作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等的培训,做到每个参保行政村至少有一名懂得农业保险知识、了解相关政策的专业人员。
(四)加强监督。
各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的规范健康发展,不断加强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着力构建农业保险监督体系。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至少对辖内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组织1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报。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对各地农业保险规范经营情况开展定期检查,适时组织外部审计力量进行抽查。各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畅通农民反映问题渠道,确保群众监督有效运行。各市(县)、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并在行政村“村务公开栏”中公示1周。加大对弄虚作假、套取赔款、套取财政保费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害参保农民利益的行为,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问题严重的在全市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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