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0年无锡市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0年无锡市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锡政办发〔2010〕2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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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2010年无锡市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22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10年无锡市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九日
2010年无锡市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业保险运行模式和发展机制,促进全市农业保险平稳较快发展,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保障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34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0年全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应始终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推动能力相结合,坚持推进农业保险与建立农村保险保障体系相结合,稳定我市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财政补贴政策以及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实务流程和管理费使用办法,巩固重点险种覆盖面,探索增加地方特色险种,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在稳定中抓规范、促发展,切实做好全年的农业保险工作。
二、运作模式
2010年,我市在巩固“联办共保”运作模式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从今年秋季作物起,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调整为5∶5。今后,我市将按照省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逐步提高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的比例。
三、承保机构
2010年我市农业保险业务继续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作为首席承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作为共同保险人承保全市的农业保险业务。
四、试点险种、保险金额、费率及保费补贴政策
2010年,我市继续执行由江苏省金融办《关于完善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30号)中明确的保险条款、责任和费率,不得随意变更。按照保险惯例,对近年来未发生风险的农户,应缴保费可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10%。具体如下:
(一)试点险种
1.种植业主要险种:水稻、小麦、油菜;
2.养殖业主要险种:能繁母猪、奶牛;
3.设施农业参保险种:主要包括种植业大棚中的智能温室(含附加设施)、竹木大棚、水泥大棚、钢架大棚、简易大棚及薄膜等,养殖业的砖混(钢架)结构棚架及简易棚架等。
(二)保险金额及费率
农业保险在保障程度上继续推行低保费、低保额、有限责任的初始成本保险,保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农业项目的直接物化成本。
1.水稻的保险金额设置为300元/亩、500元/亩两档;费率为5%,保费分别为15元/亩和25元/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投保不同档次的保险金额。
2.小麦、油菜的保险金额设置为300元/亩,费率为5%,保费为15元/亩。
3.主要养殖业险种: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头,费率为6%,保费为60元/头;奶牛保险金额为4000元/头,费率为6%,保费为240元/头。
4.对设施农业参保品种的保险金额及费率按照《无锡市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锡农保发〔200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费补贴政策
农业保险坚持政府扶持、市场运作原则,中央、省、市、市(县)区各级财政给予保费补贴。
1.对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不低于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市级给予5%的以奖代补,其余差额部分由市(县)、区给予补贴。
2.对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根据参保品种确定。能繁母猪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80%,其中:省级(含)以上财政为20%,市级对各区给予20%的以奖代补,对江阴、宜兴给予5%的以奖代补,其余差额部分由市(县)、区给予补贴。奶牛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60%,其中:省级(含)以上财政为20%,市级给予5%的以奖代补,其余差额部分由市(县)、区给予补贴。
3.对设施农业参保品种,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20%,市级给予5%的以奖代补。当全市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含奶牛)达到全市种植业保费收入的5%以上(含5%)时,市级给予10%的以奖代补;当全市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含奶牛)未达到全市种植业保费收入的5%以上(含5%)时,而某一市(县)、区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含奶牛)达到该地区种植业保费收入的5%以上(含5%)时,市级给予8%的以奖代补。
五、承保目标
各市(县)、区要巩固发展现有主要种植业、养殖业及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品种,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一)主要种植业险种的承保面保持100%;
(二)主要养殖业险种能繁母猪和奶牛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三)大力推进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各市(县)、区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含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保费收入力争达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14%以上或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含奶牛保险)保费收入力争达到种植业保费收入的5%以上。
六、推进时间
各市(县)、区要在8月底前完成水稻和能繁母猪险种的投保工作,10月底前完成奶牛、设施农业保险的投保工作,12月底前完成冬小麦和油菜保险的投保工作。
七、资金管理
(一)加强保费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建立农业保险保费资金(含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单独建帐,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滚存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农业保险资金,严格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试点政府保费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74号)规定对农业保险资金进行核算,确保资金的正常安全运行。
(二)合理提取和使用农业保险管理费。2010年我市农业保险管理费提取比例为总保费的15%,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动、承保、勘察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从2010年1月1日起,管理费的提取、分配和使用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和管理的通知》(苏财外金〔2010〕2号)规定执行。
(三)完善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49号)的要求,我市将继续充实市、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2010年调整政府与保险公司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以后,各市(县)、区上缴市级的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变。
(四)加强保险理赔资金支付管理。完善理赔周转金制度,努力提高理赔工作效率,零散案件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内赔付;坚持赔案公示制度,继续推行使用“一折通”支付受灾农户赔款。
(五)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列支。因疫病死亡的能繁母猪及奶牛,必须严格实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从理赔费用中列支,最高不得超过50元/头。
八、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农保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农业保险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经办保险公司要坚持把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对符合条件的农户投保已有险种的,不得无故拒保;要努力增强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建立完善有效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将农业保险服务前移至“三农”第一线,使农民在防疫咨询、投保服务、防灾防损、灾后理赔时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服务。
(二)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要联合当地经办保险公司,有效运用各种渠道和方法,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向广大农民群众介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和财政补贴政策,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社会影响,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广大农户的投保热情,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三)高度重视农业保险投诉案件处理工作。各市(县)、区要重视农业保险投诉及来访接待工作,对农业保险的投诉案件要分类进行登记,及时处理,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回应;对于复杂的疑难案件,要集体研究,制定方案,妥善处理。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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