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2011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发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2011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发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2011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政府扶持、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巩固前期试点成果,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办法,提升服务能力,增强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和创新意识,巩固常规险种稳步发展,确保高效险种承保有较大幅度扩大,促进我市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要点

(一)坚持统一的农业保险运营模式

2011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继续按照“联办共保”模式开展。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为5:5。为加强风险管控,各县(区)要以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与县(区)农业保险承办公司签订风险防范协议。从2011年开始,宿迁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和市洋河新城开办的农业保险,分别由各自财政给予补贴,保费和补贴资金转入宿城区财政,由宿城区统一代管;如发生超赔,超赔部分由宿迁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市洋河新城和承保公司按规定比例支付。

(二)稳定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1.对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等五个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补贴保费的8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县(区)财政补贴25%,种植者承担保费的15%。

2.对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和肉鸡等4个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在省级财政补贴50%保费的基础上,能繁母猪保险县(区)财政补贴保费的30%、饲养者负担保费的20%;育肥猪、奶牛和肉鸡保险均按县(区)财政补贴保费的25%、饲养者负担保费的25%执行。

3.对其它种植、养殖参保品种以及高效设施农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照以上主要种植、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费补贴标准执行;对于农机具和渔船、渔民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1.巩固发展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能繁母猪和奶牛7个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保险。保证主要种植品种的承保面为95%以上,能繁母猪和奶牛努力做到“应保尽保”。保险金额按原标准执行。

2.积极开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重点围绕我市现代农业建设要求,大力推进设施园艺、规模畜牧业、特色水产品保险和相关产品责任保险。全年确保高效农业(含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以及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以外的其它种植、养殖参保品种)保险保费收入达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20%以上,其中蔬菜大棚保费收入达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5%以上。

3.大力推进农机具保险。全市农机具保险工作由市农业保险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协调,农业保险承办机构统一承办。各地农业保险领导机构要明确农机具保险工作职能,强化目标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农机具保险工作。继续做好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及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工作,逐步做大农机具政策性保险规模。2011年全市农机具保险目标任务为15000台。农业保险承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省、市农机政策性保险有关要求,积极承保农机保险,不得拒保或变相拒保,不得强行捆绑销售农机商业险。涉及财政保费补贴的农机险种,承保保险公司在投保人缴纳个人应承担的保费部分后即应出具保单,并向财政部门申请保费补贴资金。

4.积极推进渔业保险。继续完善渔船、渔民互助保险运行机制,不断扩大渔业保险承保面,逐步提高渔业保险保障水平。加强保费资金核算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强化风险管控,防范和化解大灾风险。降低管理费提取比例,提高风险基金积累。

5.探索建立农村金融银保合作机制。鼓励各地探索通过保险手段化解农村信贷风险的有效途径,建立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2011年,我市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试点农业保险基金支持“三农”贷款的银保合作模式,积极服务农村金融建设。

(四)高度重视投保畜禽死亡后的无公害处理工作

投保畜禽死亡后的无公害处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防止道德风险以及保护农村环境卫生意义重大。各地要全面实施投保户无公害处理承诺制度。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做好畜禽无公害处理工作。无公害处理的费用从理赔费用中列支,其中死亡猪、牛无公害处理费用为50元/头,其它畜禽按实际情况列支。2011年,我市将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开展死亡投保畜禽的无公害集中处理,待试点成熟后在全市范围推广。

(五)规范农业保险运作

1.规范保险统一条款。为确保风险的统筹与分散,我市农业保险继续实行统一的条款、责任和费率,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2.规范开展承保工作。基层组织在动员农户参保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农民参加保险,也不得将是否参加保险与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挂钩。禁止村组干部为辖区内农户代垫、代交或以理赔款抵交农户应交保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能繁母猪投保档案,对于未配带防疫码耳标的能繁母猪一律不予承保。

3.规范理赔操作流程。为确保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地要坚持按保险条款和出险事实、责任理赔,对农业保险出险明细及理赔金额等重要情况必须以方便群众监督的方式张榜公布。建立农办、财政、农委和保险公司多部门联合的赔款快速通道制度,全面推广使用“一折通”或“一卡通”支付受灾农户理赔款,确保在参保的种植业收获期后和养殖业查勘后一个月内赔付到位。各地财政部门应与承办保险公司共同建立能繁母猪理赔周转金制度,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

4.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农业保险政府部分的保费资金及巨灾风险准备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专账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要求,健全财务核算账目,规范保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不断充实市县两级巨灾风险准备金,努力增强我市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

5.规范管理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农业保险管理费总额按照当年总保费的12%提取,其中6.7%由县(区)使用,4.8%由保险公司使用,0.5%由市农险办使用。管理费要严格按规定比例规范使用,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培训、推动、承保、勘察定损、理赔、奖励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管理费具体计提和使用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试点政府保费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74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和管理的通知》(苏财外金〔2010〕2号)和《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宿迁市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办法的通知》(宿农险组〔2010〕2号)等文件执行。政府部分管理费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滚存使用”,不得与其他经费混用。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由财政部门按县(区)农业保险的承保和理赔等工作完成进度,实行同比例拨付,并接受市、县(区)农险办、财政部门的监督。

(六)加强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气象预警服务工作,不断扩大服务范围,完善服务举措,充实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能力。组织开展全市星级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创建和星级农险员、村级协保员评比工作。按照种植业、养殖业和业务仲裁等分别组建市县两级农业保险专家库,保证理赔定损和纠纷处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所需经费从市县两级管理费中分别列支。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农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农民需求,学习借鉴先进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和管理办法,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农业保险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完善工作推进考核奖励办法,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农业保险承办公司要努力增强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建立有效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将农业保险服务关口前移到涉农第一线,使农民在防疫咨询、投保服务、灾后理赔等方面获得及时的保险服务。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开展以险养险,各地在政府采购商业保险业务时,可优先考虑承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二)积极宣传引导。各地要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和政策措施,增强广大农户的参保意识。要在实践中积极运用各种载体和行之有效的方法,把农业保险与农业生产、农作物灾害和疾病防治技术结合起来,通过送服务下乡,让农业保险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让广大农户真正体会到农业保险的优越性。

(三)创新工作举措。各县(区)政府和农业保险承办公司要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在发展中坚持把握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在遵循一般工作原则的前提下,不断创新工作举措,提高农业保险服务经济社会的功能和作用。要紧紧围绕是否符合保险原理、能否满足农户需求、可否形成科学的理赔方案,全面研究探索农业保险新产品,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的服务领域。

(四)强化业务培训。市县两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重点加强对相关部门农业保险工作人员的农业保险政策、理论和实务等方面的培训。各县(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重点做好对乡镇及村两级工作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等的培训,做到每个参保行政村至少有一名懂得农业保险知识、了解相关政策的专业人员。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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