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发〔2010〕1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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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完善农业保险“联办共保”经营模式和发展机制,扩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促进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做好2010年全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步推动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
在巩固“联办共保”运行模式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对于新开设的农业保险险种可引入紫金财产保险公司试做。从2010年秋季作物开始,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调整为5:5。按照省里统一部署,根据我市农业保险试点开展情况,今后逐步提高经办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的比例,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扶持、推动和监管工作。
二、稳定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一)对于水稻、小麦、玉米、油菜和棉花等5个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补贴保费的8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县区财政补贴保费的25%,种植者负担保费的15%。
(二)对于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和肉鸡等4个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在省级财政补贴保费的50%的基础上,除能繁母猪保险县区财政补贴保费的30%、饲养者负担保费的20%外,育肥猪、奶牛和肉鸡保险均按县区财政补贴保费的25%、饲养者负担保费的25%执行。
(三)对于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参保品种以及高效设施农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照以上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费补贴标准执行;对于农机具和渔船、渔民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稳定运行机制
(一)坚持全市统一的条款费率。为确保风险的统筹与分散,2010年我市农业保险按照《关于完善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30号)要求,继续实行统一的条款、责任和费率,保险条款、责任和费率一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二)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巩固发展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能繁母猪和奶牛7个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保险。在整体推进面上,保持主要种植品种的承保面在95%以上,能繁母猪和奶牛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在保障程度上,继续推行“低保费、低保额、有限责任”的初始成本保险,保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农业项目的直接物化成本。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保持不变。从2010年起,将水稻、小麦、玉米的保额提高到每亩300元;育肥猪、肉鸡的保额参照投保时当地市场价格的6成协商确定,且最高分别不超过每头400元、每只10元。
(三)积极开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大力发展设施园艺、规模畜牧业、特色水产品保险和相关产品责任保险,积极开展蔬菜大棚保险,稳妥开展养蚕、林木火灾等第二批高效农业保险险种试点和蔬菜大棚附加蔬菜(水果)保险,鼓励各县区结合实际开办新的高效农业保险品种,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含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保费收入达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14%以上。
(四)大力推进农机具保险试点。继续做好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和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试点工作,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拒保或变相拒保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险种。从2010年起,新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为农机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每台机械限1人投保。
(五)积极推进渔业保险试点。继续完善渔民、渔船互助保险运行机制;不断扩大渔业保险承保面;加强保费资金核算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强化风险管控,防范和化解大灾风险;降低管理费提取比例,提高风险基金积累。
(六)鼓励发展农村商业保险。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鼓励开展农村商业保险业务,促进以险养险。各县区在政府采购商业保险业务时,可优先考虑承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七)探索建立农村金融银保合作机制。鼓励各地积极试点通过保险手段来化解农村信贷风险的有效途径,建立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
四、加强资金管理
(一)加强农户应交保费收缴工作。基层组织在动员农户参保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农民参加保险,也不得将是否参加保险与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进行挂钩。禁止村组干部为辖内农户代垫、代交农户应交保费。
(二)规范保费的收取和划拨。农户交纳的保费由乡镇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负责收取,向农户收取的保费要在两个工作日内统一存入农业保险账户,以便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和承担保险责任。县区财政应按责任分担比例将财政补贴的保费足额划拨县区农业保险基金专户和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账户。保费全额到达县区农业保险基金专户和保险公司的农险账户后,方可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规定分别提取农业保险管理费。
(三)强化能繁母猪保险理赔资金支付管理。基于能繁母猪保险的特性,为做到及时赔付,保证资金正常周转,各地财政应与承办保险公司共同协商建立能繁母猪理赔周转金制度,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加快理赔进程,确保取信于民。
(四)严格规范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农业保险管理费按照当年总保费的12%提取,其中6.7%由县区使用,4.8%由保险公司使用,0.5%由市农险办使用。管理费要严格按规定比例规范使用,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培训、推动、承保、勘察定损、理赔、奖励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各县区应根据实际承保额,及时将管理费划拨给保险经营机构。管理费具体计提和使用办法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试点政府保费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74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管理费和管理的通知》(苏财外金〔2010〕2号)和宿迁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宿迁市农业保险管理费用办法的通知》(宿农险组〔2010〕2号)等文件统一执行。
(五)持续充实巨灾风险准备金。2010年,调整政府与保险公司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以后,各县区上缴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变。进一步加强巨灾风险准备金预算管理,编制年度预算,综合考虑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保险覆盖面、保证程度等因素,按规定按期充实巨灾风险准备金,严肃执行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
(六)加强养殖业理赔中的畜禽无害化处理。因病死亡的能繁母猪、生猪及奶牛,必须实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从理赔费用中列支,最高不得超过50元/头。
五、提高服务水平
(一)加强宣传发动。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业保险政策和典型事例,让农户真正认识到开展农业保险是抗灾避险之需、支农惠农之策,增强广大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二)增强服务能力。积极改进和完善农业保险服务机制,明确服务内容、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品质,切实提高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市县区农险办和乡村三农保险服务站点四级网络服务体系,加大乡村农业保险工作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升为农服务水平。将农业保险的服务关口前移到涉农第一线,使农民在气象预警、防疫咨询、投保服务、灾后理赔时能够第一时间得到保险服务。
(三)强化责任意识。各地、各部门要建立例会制度,及时研究农业保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高度重视农业保险投诉及来访接待工作,做到事事有受理,件件有回答。建立市、县两级农业保险查勘理赔专家库,涉及全市和两个以上县区受灾的由市农险办选调专家勘察定损,受灾范围在一个县区内的由县区农险办选调专家勘察定损。加大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半年要组织一次专项检查,防止农业保险资金管理不规范、赔款落实不到位等现象的发生,保证农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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