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宿政办发〔2009〕89号
颁布日期:2009-07-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7号)精神,加快发展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促进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09年全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业抵御灾害事故能力、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稳步发展主要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稳妥开展高效农业保险试点,积极拓展“三农”保险业务范围,规范农业保险经营,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推进我市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保证农业保险试点取得实效。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科学发展。切实做好防灾、减灾及理赔工作,保护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把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坚持全面可持续发展,把农业保险试点逐步引向农业生产、农村经营以及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切实为农民办实事。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兼顾各方利益,统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住有利时机,立足长远发展,尊重实践经验,实行分类指导,在探索中不断总结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建设的途径和办法。三是坚持政府扶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实施保费补贴政策,加强部门协调,提高工作效率,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四是坚持市场运作。以保险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运用市场化手段和保险技术,转移和化解农业风险;重视控制经营风险,制定防范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保障稳健经营;鼓励在农村发展商业保险业务。五是坚持投保自愿。深入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活动,使投保农民了解掌握农业保险险种、保险条款、保障程度和保险责任,自愿投保。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强制手段要求农户参保。

二、主要内容

(一)稳定联办共保模式。继续采取县(区)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办共保的经营模式,县(区)政府和保险公司按照6:4比例进行共保和承担风险责任。

(二)稳定财政补贴政策。对于水稻、小麦、玉米、油菜和棉花等5个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补贴保费的85%。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贴保费的60%,县(区)财政补贴保费的25%,种植者负担保费的15%。

对于能繁母猪和奶牛等2个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省级财政补贴保费的50%。能繁母猪保险县(区)财政补贴保费的30%,饲养者负担保费的20%;奶牛保险县(区)财政补贴保费的25%,饲养者负担保费的25%。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万头(含5万头)的生猪养殖大县,省财政在原有补贴比例外再增加10%的保费补贴。

对于省定的其它高效种植、养殖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补贴保费的75%。其中,省级财政补贴保费的50%,县(区)财政补贴保费的25%,种养者负担保费的25%。

对于兼用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保险,各级财政承担50%的保费补贴。其中,省级财政补贴保费的40%,县(区)财政补贴保费的10%,农机户负担保费的50%。

对于渔船渔民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稳定运行机制。

1.巩固发展主要种植、养殖品种保险。在种植业上,水稻、小麦、玉米、油菜和棉花为必须参保品种,承保面必须达到95%以上。在养殖业上,能繁母猪、奶牛为必须参保品种,要做到“应保尽保”。在保障程度上,继续推行“低保费、低保额、有限责任”的初始成本保险,保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农业项目的直接物化成本。

2.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条款费率。各县(区)必须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严禁随意变更。2009年,全市水稻、小麦、玉米、油菜和棉花的保险金额为200元/亩,费率均为5%;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头,费率为6%,奶牛保险金额为3000元/头,费率为7%。

3.严格规范工作流程管理。农户交纳的保费由乡镇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负责收取,统一使用由县(区)农险办监制的农业保险专用收费票据,规范填写,及时发放到户,并编制缴费到户清册。保险公司核对缴费清册无误后出具保险单。向农户收取的保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统一存入财政部门的农业保险专项账户。财政部门收到保费后,应及时按比例将保费划拨到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账户。

查勘理赔由县(区)农险办牵头,县(区)财政局、农工办、农业局、农机局、保险公司等单位共同参与,确定灾害损失。每月上旬,各县(区)财政按上月发生总赔款的60%划拨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赔款要通过“一折通”等方式直接赔付给参保的受灾农户,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保险赔款。

4.严格规范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农业保险管理费继续按照当年总保费的12%提取,其中7%由县(区)统筹使用,5%由保险公司统筹使用。要严格按规定比例规范使用,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培训、推动、承保、勘察定损、理赔、奖励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各县(区)应根据实际承保额,及时将管理费划拨给保险经营机构。

5.充实巨灾风险准备金。继续实行农业保险基金部分统筹办法,充实完善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的重要性,按照《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外金〔2008〕49号)规定,建立县(区)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并按当年主要种植业保费的10%上缴市级巨灾风险准备金,提高应对巨灾风险能力。

(四)积极开展高效农业保险试点。突出围绕全市高效规模农业发展要求,大力发展设施园艺业、规模畜牧业、特色水产业保险和相关产品责任保险。积极开展蔬菜大棚保险(竹木棚架、水泥棚架、钢架棚架费率分别为5%、4%、3%;长寿膜、普通膜费率分别为12%、18%),积极稳妥开展育肥猪、肉鸡、养蚕、林木火灾等4个第二批高效农业保险险种试点。在整体推进面上,各县(区)高效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要达到农业保险保费总收入的1%以上,渔船渔民承保面达到30%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积极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对保险政策、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不断增强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和保险意识。各县(区)要通过宿迁农业保险网、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农业保险宣传,让广大农户真正认识到开展农业保险是抗灾避险之需、支农惠农强农之策。通过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专题讲座、印发实用手册以及举办保险赔付现场会等有效形式,让广大干群熟悉和掌握承保理赔知识,宣传政府的补贴政策和受惠农户的真实感受。做好农时农事宣传服务工作,把农业保险与作物栽培、动物饲养、病虫害、疾病防治技术结合起来。

(二)鼓励发展商业性农村保险业务。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鼓励开展农村商业保险业务,促进以险养险。各县(区)在政府采购商业保险业务时,可优先考虑承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更好地服务于全市高效农业发展。

(三)不断加强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建设。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建设,确保今年上半年全面建成市、县、乡、村四级网络服务体系。6月底前,在各乡镇建立规范化的三农保险服务站,在各行政村建立三农保险服务点。乡级服务站要配备农险专职人员,村级服务点要明确农险兼职人员,负责开展农业保险的宣传、展业和理赔以及商业险拓展等工作。各乡镇农经技术服务中心(农经站)主任(站长)为服务站负责人,各村会计为服务点负责人。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站点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积极探索农村保险服务网点建设新模式,可以在中心镇成立保险营销服务部,加强对周边乡镇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四、组织领导

(一)统一机构设置。各县(区)农险办统一设在县(区)委农工办,以保障市县农业保险业务推进和监督管理。及时调整和充实市、县(区)农险办业务力量,安排专门办公场所和专用车辆,落实专项经费,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高效运转。建立农险专家队伍,聘请专家或技术人员参与农险理赔工作,提高理赔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信力。

(二)严明工作职责。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细化工作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农工办系统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做好组织、指导和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财政配套资金,保证政府补贴保费及时到位;农业部门要强化专业技术服务和投保能繁母猪死亡后的无害化处理,协助保险机构开展理赔定损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气候趋势分析,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保险公司要做好业务培训、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保证农业保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分管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农业保险工作汇报,掌握农业保险工作动态,落实支持农业保险的专项政策。市、县(区)农险办要切实加大农业保险工作监督检查力度,每半年组织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一次专项检查,重点对农业保险资金管理不规范、业务拓展进度慢、赔款落实不到位的乡村进行检查。各县(区)每年要开展一次农业保险资金专项审计工作,确保资金安全有序运转,保证农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各县(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在6月10日前将2009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报市农险办,以后每月汇总上报农业保险试点业务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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