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的通知(徐人社发〔2013〕179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简化办事程序,经研究,决定对《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徐人社发〔2011〕354号)有关规定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外转诊转院范围

因疾病诊断或治疗需要,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经院内会诊仍不能解决者,由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按专业负责转市外就诊就医,转入医院原则上为北京、上海、南京三地的定点三级医疗机构。急性传染病、精神病、截瘫患者原则上不得办理市外转诊转院。

二、市外转诊转院办理程序

(一)院内会诊认为确需市外转诊转院者,由所在科室向本院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经治医生按规范书写病历和病历摘要、填写《徐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转院申请表》,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将申请表、病历摘要及院内会诊等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经备案后方可转外。急诊抢救病例应先行转外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三、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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