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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调整《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的通知(徐人社发〔2013〕179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简化办事程序,经研究,决定对《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徐人社发〔2011〕354号)有关规定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外转诊转院范围
因疾病诊断或治疗需要,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经院内会诊仍不能解决者,由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按专业负责转市外就诊就医,转入医院原则上为北京、上海、南京三地的定点三级医疗机构。急性传染病、精神病、截瘫患者原则上不得办理市外转诊转院。
二、市外转诊转院办理程序
(一)院内会诊认为确需市外转诊转院者,由所在科室向本院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经治医生按规范书写病历和病历摘要、填写《徐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转院申请表》,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将申请表、病历摘要及院内会诊等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经备案后方可转外。急诊抢救病例应先行转外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三、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9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