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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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规范城镇居民医保资金筹集工作,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号)和《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2〕16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按照各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2.5%确定。
二、从2013年起,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0元,到2015年,财政补助标准至少达到每人每年36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
三、提高市区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在我市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门诊特定项目和学生儿童门诊大病)治疗,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见附件。各县(市)、铜山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四、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9日
附件
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医疗费用段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下
85
80
75
10000元至50000元
90
85
80
50000元以上
95
90
85
参保居民中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人员、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本表的基础上提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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