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徐政办发〔2013〕231 号
颁布日期:2013-1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人员使用特殊医用材料联网结算过渡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8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的费用额度分段区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区间和比例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5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县(市)、铜山区参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支付标准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1日

附件

徐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特殊医用材料支付标准

材料费用区间(元)

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单价≤200

0

200<单价≤10000

25%

10000<单价≤50000

30%

单价>50000

5万元以下的费用自付比例为30%

5万元以上的费用自付比例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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