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盐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盐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盐政办发〔2013〕93号 ---|--- 颁布日期:2013-07-11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盐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的通知 各县(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盐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盐政办发〔2013〕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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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盐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的基本原则
坚持量力而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坚持责任分担,科学划分政府和个人的筹资分担比例;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坚持公平公正,保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财政补助水平的基本相当。
二、筹资水平和分担比例
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水平按照全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6%左右确定。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筹资水平的80%和国家规定的财政最低补助标准,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实行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的激励政策。具体挂钩支付标准各地按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筹资方式及管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征收。财政补助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划拨到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个人缴费由参保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缴费地点一次缴清,收缴单位按规定将个人缴费缴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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