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通知
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扬府发〔2015〕1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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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合理划分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限,理顺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城市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执法主体
1、撤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广陵分局、邗江分局。广陵区、邗江区分别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独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2、江都区(原江都市)已于2007年经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仍按省政府批复的要求,独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3、市执法局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管委会派驻分局,以市执法局名义执法。
二、执法体制调整要求
各区政府、市执法局及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1、确保执法集中到位。执法体制调整后,区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区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区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区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2、确保经费保障到位。区执法局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预算,由区政府财政全额拔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3、明确行政复议管辖权限。对市执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对各区执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由本级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执法局依法受理。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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