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镇政办发〔2009〕124号
颁布日期:2009-05-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9〕12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发展我市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增强农业发展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省《关于做好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提高农业抵御灾害事故能力,稳定农业生产,保证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为目标,努力探索我市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把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做好防灾、减灾后理赔工作,保护好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坚持全面发展,把农业保险引向农业生产、农村经营以及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坚持协调发展,促进区域间、品种间均衡发展。

(二)统筹兼顾。兼顾各方利益,充分调动其积极性,统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在探索中不断总结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建设的途径和办法。

(三)政府扶持。各级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继续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促进作用;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与联动,提高农业保险的工作效率,形成工作合力;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四)市场运作。以市场化经营为依托,运用市场化手段和保险技术,开展农业保险服务,有效转移农业风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负责经营和具体运作,鼓励其在农村发展商业保险业务。

(五)投保自愿。不断培养农户保险意识,深入开展农险宣传推广活动,使投保农民了解掌握农业保险险种、保费金额、保障程度和保险责任等内容,自愿投保。

三、总体要求和主要工作

2009年我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继续以各辖市、区为单位开展。各地应建立和落实监督机制,各有关部门对各地农业保险试点给予政策和业务指导。应始终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推动能力相结合,坚持推进农业保险与建立农村保险保障体系相结合,稳定我市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财政补贴政策和运行机制,巩固重点险种覆盖面,增加地方特色险种,切实做好今年农业保险工作。

(一)稳定运行模式

各地应继续实行“联办共保”的农业保险运行模式,政府与人保公司仍然按6:4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二)稳定财政补贴政策

继续实行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政策:对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各辖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10%;能繁母猪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80%,其中,省级财政补贴20%,各辖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60%;奶牛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60%,其中,省级财政补贴20%,差额部分由各辖市、区财政补贴。

对于其他高效种植、养殖参保品种,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标准为20%,各辖市、区财政保费补贴标准应不低于40%。

实施激励政策,市财政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全年农业保险工作业绩突出的辖市、区。

(三)稳定运行机制

1.巩固发展主要种植、养殖品种保险。巩固发展水稻、小麦、油菜、能繁母猪等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保险。在整体推进面上,保持主要种植品种的承保面为90%以上,能繁母猪和奶牛做到“应保尽保”。在保障程度上,继续推行低保费、低保额、有限责任的初始成本保险,保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农业项目的直接物化成本。

2.坚持全省统一的条款费率。为确保风险的统筹与分散,我市严格实行全省统一的条款、责任和费率,保险条款、责任和费率一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对连续参保未发生风险的农户,应缴保费可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予以下浮。

3.充实巨灾风险准备金。继续实行农业保险基金部分统筹办法,并按照《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外金〔2008〕49号)规定不断充实市级巨灾风险准备金基金,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

(四)探索农业保险工作新思路

1.大力开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进一步丰富农业保险试点险种,开展其他种植、养殖项目、农机具及渔船渔民保险。突出围绕我市农业现代化建设要求,大力发展设施园艺、规模畜牧业、特色水产业保险和相关产品责任保险,各地应尝试选择开办1至2个高效设施农业保险险种,支持我市农业提升产业层次,增强农产品竞争力。在整体推进面上,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应确保达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1%以上。

2.建立农村保险服务网络。为方便农民对农业保险进行承保和理赔咨询,各地应在镇成立“三农保险服务站”,在村成立“三农保险服务点”,指定或安排“三农”保险协保员和指导员。为便于管理,各地的“三农保险服务站”可统一挂靠镇农经系统,由所在镇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农村保险服务网络由各地农林部门扎口管理,人保公司给予必要的业务辅导。

3.规范管理费使用。根据省有关规定,农业保险管理费提取总额应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管理费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动、承保、勘察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

四、组织领导

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组织,积极推进,充分调动基层和农户的积极性,确保农业保险工作取得更好效果。人保公司要制订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扩大农业保险宣传,加强农险承保和理赔工作管理,规范运作,协助各地政府组织开展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为促进农业稳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曲江新区管理机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