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镇政办发〔2013〕2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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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把发展真正建立在企业和全社会安全保障能力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之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省政府办转发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我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及总体要求
1.政策引导、分散风险。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和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出发,积极引导企业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同时,将企业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两保”互补、保足保全,以适应新形势下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赔付标准的需要。
2.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保险机构配合协调和企业积极参与,建立健全保险服务体系,共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做好保险经纪公司的选定和委托工作。针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政策性、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的特点,我市采取委托信誉和服务水平良好的保险经纪公司作为保险经纪人的形式,协助做好对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业务管理,设计招标方案,组织公开招标,组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共保体,规范后续管理。中标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市场规范运作,实行保本微利,防止不当竞争,服务企业和社会。
3.补防结合、促进预防。在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功能作用基础上,保险公司主动介入事故预防安全管理,积极运用保险费率杠杆原则,激励企业强化安全管理;同时受委托的保险经纪公司从保险佣金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相关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以及表彰奖励等事项,强化安全生产社会化保障体系。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引导保险机构与投保企业成为风险共担的责任主体,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4.费率浮动,促束并举。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同行业之间实行保费差别费率,同行业企业之间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实行保费浮动费率。
二、保险范围及投保标准
5.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包括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以这些保险为基础设计的新的保险。
(1)雇主责任险:是指投保企业雇佣的人员(包括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人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或患职业病而致伤残、死亡,根据劳动合同应由雇主承担的赔偿费用及相关费用的保险。
(2)公众责任险:是指投保企业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及相关费用的保险。
(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投保人以团体方式投保,其从业人员在从事相关工作或在工作现场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人身死亡或伤残,保险公司依照约定给付赔款的保险。
6.应当实行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行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船舶修造与拆解、冶金铸造、机械制造、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包括市政工程、交通设施施工和水利工程)、电力、交通运输(含水上)、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企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具有严重职业危害以及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企业。
其他非高危行业企业可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7.投保标准:投保雇主责任险或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人;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其中每人每次事故伤亡补偿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企业可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加投保。
8.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实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挂钩的浮动机制,鼓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安全标准化调整系数。投保单位通过三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通过二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通过一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5%。
(2)安全生产诚信企业调整系数。投保单位被命名为市级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投保单位被命名为省级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投保单位被命名为国家级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5%。
(3)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调整系数。投保单位上年度被评为市(县)、区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3%;被评为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被评为省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被评为国家级先进单位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5%。
以上1至3项保险费率的优惠比例累计不超过基准费率的15%。
(4)从业人员规模调整系数。投保单位从业人员规模2000至5000人(含5000人),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20%,投保单位人数规模5000人以上,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30%。
(5)生产安全事故调整系数。投保单位上年度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10%;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20%;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30%。一年内发生多次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累计提高不超过30%。
以上各项费率系数在满足条件并提供有效证明的情况下,应按对应调整系数比例连乘使用。
三、保险程序及法律责任
9.投保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保险标准,对照行业类别,按照全市招标统一的中标费率按时足额投保,所有保费均由投保企业支付,不得以任何形式由职工个人承担。其中首次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在接到相关通知后30日内,应到所在地中标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办理保单。保单复印件由保险经纪公司进行存档,经其对保单审核后发放鉴证单。鉴证单作为本单位安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标准化审查和安全评价的安全投入凭证。
凡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应当全员实名投保,保费可从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
10.已经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可以自愿将风险抵押金转换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凭投保鉴证单按管理权限向同级安监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全额提取风险抵押金;未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如果参加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不再缴纳风险抵押金。投保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停止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缴存风险抵押金。
11.企业在本意见实施前自行投保仍在保险期内的雇主责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公众责任险以及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的险种,保险期满后应当及时到所在地中标保险公司转换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2.既未存储风险抵押金又未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高危企业,依法不得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标准化达标资格,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保险服务及保险职责
13.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对全市具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资质、条件审核,组织公开招投标,选择至少3家具有较强的承保与赔偿能力、健全的服务网络、良好的市场信誉、科学合理的理赔程序和服务优质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作协议,确定各行业统一的保险方案。
14.中标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设计与企业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保险产品,统一保单、统一条款、统一费率、统一保险金额、统一理赔标准,按照市场规则规范运作。中标保险公司之间应充分协商,整合各自的技术、人力等资源,可按照地区或行业合理分工负责,并设专门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投保效率,简化投保手续,严格执行出险必赔付的制度,建立快速理赔通道,并将相关规定和服务承诺送保险经纪公司和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15.中标保险公司要建立防灾防损制度,协助企业加强风险管理。主动开展公益性、社会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聘请有关专家积极参与投保企业的事故预防以及化解风险的工作,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投保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协助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突发事件的处置,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安全生产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帮助投保企业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16.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安全责任保险数据库,建立专业化的服务保障队伍,及时收集反馈信息,督促保险公司严格按照招投标要求为投保企业提供规范、快捷、优质的服务。同时积极协助投保企业办理投保手续,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保险建议,防止因疏忽造成索赔权益受损或保单失效。
17.保险经纪公司和中标保险公司应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五、加强工作统筹指导
18.明确职责,协调推动。各级政府和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的综合指导、组织协调,并加强对承接企业安全生产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工作考核机制和市场淘汰机制;公安消防、交通运输、海事、住建等部门在各自监管领域内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其他相关部门积极予以配合。受委托的保险经纪公司要定期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理赔数据的汇总统计及项目运作情况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9.强化宣传、加强督查。各辖市(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保险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关政策法规,提高全社会和高危企业的认识,增强安全保险意识,营造良好氛围。各辖市(区)、市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相关考核内容。
20.加强执法、安保互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检查相关高危行业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存储风险抵押金情况,对未按规定参保或存储的企业依法作出处理。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对拒不交纳风险抵押金又未投保,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足额赔偿或因事故赔偿不足引发社会矛盾的企业,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责任。保险经纪公司要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企业调查统计,及时掌握有关高危行业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情况,向各有关部门通报,以便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查处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违法行为。
21.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安监部门会同市有关行业监管部门、保险经纪公司共同制定。
22.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6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