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等文号:人社字〔2009〕301号
颁布日期:2009-09-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字〔2009〕301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切实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努力构建覆盖城镇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13号)精神和江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南昌市辖区内的省属高校由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医疗保险管理处按照基金管理“单独建账、允许调剂”的原则负责办理。

二、为减轻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负担,确保全省高校在校大学生参保全覆盖,全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城镇居民中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筹集资金,具体筹资标准2009年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地方财政补助由20元调整为50元,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补助,市属高校由市级财政补助。

三、各高校要明确负责经办管理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工作职能的处室,在每年9月底前,向本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在校大学生名单(包括电子文档),并由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输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各高校要认真做好大学生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代征代缴有关工作,协助发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

四、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基本条件的高校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照《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赣劳社医[2001]6号)的规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并统一网上公布。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试点工作。

五、各高校定点医疗机构应切实履行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的规章制度,按照本通知及有关规定为大学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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