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赣府厅发〔2009〕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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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9〕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要求,省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全部纳入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高校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1号)要求,负责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工作。南昌市辖区内的省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由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基金管理“单独建账、允许调剂”的原则负责办理。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坚持自愿原则,按照城镇居民中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筹集资金,筹资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地方财政补助20元(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补助,市属高校由市级财政补助),个人缴纳30元(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按照我省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待遇补偿标准实施待遇补偿。
三、各设区市要切实加强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精心组织,大力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大学生就医权益,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维护社会稳定。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困难及参保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纳入当地社会医疗救助,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以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制定周密工作计划,确保缴费和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断完善大学生医疗经费和就医管理措施。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应积极组织好高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工作,研究制定并落实工作措施,力争在2009年9月底之前组织完成全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
六、各高校应在2009年9月底之前,向本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大学生名单(包括电子文档),并由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输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今后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在暑期开学后缴纳。各高校要认真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代征代缴工作。各高校还应切实抓好大学生就医工作,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基本条件的高校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同时,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在有条件的高校组织开展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试点工作。
八、建立大学生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08〕119号2008年10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国务院决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试点地区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主要政策
(一)参保范围。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二)保障方式。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同时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资金筹措。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中央财政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地要采取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精心组织实施
已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地区,按本指导意见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后,要切实保障参保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需求,同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未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完善现有办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随着试点扩大,逐步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符合条件的大学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对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大学生就医权益、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解释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试点城市要因地制宜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推进步骤,确定合理的保障水平,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维护社会稳定。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要通力协作,制订周密工作计划,确保缴费和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断完善大学生医疗经费和就医管理措施。高校要切实抓好大学生就医工作,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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