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居民重大疾病及意外死亡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抚府字〔2009〕26号
颁布日期:2009-04-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居民重大疾病及意外死亡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府字〔2009〕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城镇居民重大疾病及意外死亡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抚州市城镇居民重大疾病及意外死亡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深化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试点工作,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先行探索的函》(赣劳社医〔2009〕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抚州市城镇居民重大疾病及意外死亡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凡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均为重大疾病及意外死亡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整体形式为参保人在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江西分公司)参加居民重大疾病及意外死亡补充医疗保险。其参保期发现患有规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及意外死亡由人保健康江西分公司按规定赔付。

二、本《方案》中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恶性肿瘤、尿毒症及器官移植;意外死亡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致使参保人死亡,包括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死亡。

三、居民重大疾病及意外死亡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保费从历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按标准支付给人保健康江西分公司。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因参保人员增加而申请加保时,应及时通知人保健康江西分公司,新增参保人从参保当日起由人保健康江西分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四、凡参保人在参保当期新发现患有重大疾病的,由人保健康江西分公司一次性赔付10000元;因意外死亡的一次性赔付10000元。

五、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人保健康江西分公司办理有关居民重大疾病及意外死亡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和理赔事宜,在上交规定的申请赔付证明材料后,人保健康江西分公司应在10天之内核实赔付。

六、本《方案》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人保健康江西分公司另行制定。

七、本《方案》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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