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抚府字〔2012〕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参保人员的关心和爱护,规范医保业务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基金运行安全,根据省政府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待遇的要求,结合《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抚府发〔2010〕32号)两年来的实际运行情况,经研究,现提出如下调整完善意见。

一、取消医保待遇等待期,实行补缴制。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意见》(赣府厅发〔2009〕97号)和《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抚府发〔2010〕3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办法实施两年后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居民的医疗等待期”的文件精神,取消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等待期制度,参保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首次参保、中途参保、中断参保的应从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起,按照参保当年的筹资标准全额补缴应保年限的参保费用(在2007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未成年人参保从出生年度起补缴)。具体操作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二、降低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治疗的个人负担比例。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及进行特殊检查、治疗的个人负担比例由15%调整为10%,使用打“*”的乙类药品的个人负担比例由25%调整为20%。

三、提高医疗保险三档住院报销比例。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员在县、区(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由75%调整为80%;省、市(三级)报销比例由60%调整为70%。

四、规范参保人员慢性病管理。参保人员申请慢性病应严格按程序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组织专家鉴定并规范票据管理。鉴于定点零售药店发票管理较为混乱,违规行为屡禁不绝,原则上定点零售药店发票只限于冲减个人帐户,不得用于慢性病报销。

五、医疗保险一、二、三、四档之间的转换时间确定。参保人员存在一、二、三、四档之间参保险种转换时,应在当年12月25日之前提出参保险种转换申请,符合转换条件的,在次年年初按照申请要求办理转换手续,办理转换手续后当年不再变更。

六、提高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员大病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至26万元。

七、以上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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